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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力清单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2047 发表时间:2016-07-04 00:00
北海市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力清单
为正确执行国家刑罚,推进社区矫正执法公开,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北海市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力清单共二十六项公布如下。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力清单
【编号】SJ-01
【权力名称】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建议审核及提请
【权力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
【权力运行】县级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市司法局审核、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SJ-02
【权力名称】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权力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权力运行】市司法局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编号】SJ-03
【权力名称】居住地变更异议指定
【权力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审核上报县级司法局发函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意见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作出答复县级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北海市范围内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局意见不一致的市司法局指定。
【编号】SJ-04
【权力名称】请假外出超过九十日审批
【权力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前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审核上报县级司法局审核上报市司法局审批。
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力清单
【编号】XJ-01
【权力名称】适用前调查评估
【权力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县级司法局根据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指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调查出具评估报告(意见)县级司法局研究决定提交委托机关。
【编号】XJ-02
【权力名称】报到登记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县级司法局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告知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县级司法局组织查找,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编号】XJ-03
【权力名称】外出请假审批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XJ-04
【权力名称】居住地变更审批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司法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级司法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函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意见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县级司法局及时决定是否准予变更。
【编号】XJ-05
【权力名称】进入特定场所审批
【权力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进入禁止令规定的特定场所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编号】XJ-06
【权力名称】会见审批
【权力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XJ-7
【权力名称】减刑建议
【权力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司法所收集整理社区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等证据材料,报送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应当提请减刑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司法局。
【编号】XJ-8
【权力名称】警告审批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给予警告县级司法局审批并作出决定。
【编号】XJ-9
【权力名称】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局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公安机关决定。
【编号】XJ-10
【权力名称】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
【权力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局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原裁判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XJ-11
【权力名称】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建议
【权力依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县级司法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批准、决定机关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条件消失的,司法所进行审核县级司法局研究提出建议原批准、决定机关研究决定。
司法所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力清单
【编号】SFS-01
【权力名称】适用前调查评估
【权力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司法所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县级司法局研究决定。
【编号】SFS-02
【权力名称】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司法所按月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等级。
【编号】SFS-03
【权力名称】等级管理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严格管理三个月期满后进行风险评估决定管理等级(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
【编号】SFS-04
【权力名称】外出请假审批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申请七天内司法所审批县级司法局报备超过七天,三十天内的请假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FS-05
【权力名称】居住地变更审核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司法所审核建议县级司法局发函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意见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FS-06
【权力名称】月度考核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司法所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按季度评定管理等级。
【编号】SFS-07
【权力名称】禁止进入场所审核
【权力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进入禁止令场所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FS-08
【权力名称】会客审核
【权力依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会见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FS-9
【权力名称】社区服务审核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免于参加社区服务申请司法所审核批准。
【编号】SFS-10
【权力名称】提请警告
【权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
【权力运行】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给予警告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FS-11
【权力名称】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审核
【权力依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权力运行】司法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条件消失进行审核县级司法局研究提出建议原批准、决定机关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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