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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责任清单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2652   发表时间:2016-07-08 00:00
北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责任清单 为正确执行国家刑罚,推进社区矫正管理公开,不断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北海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清单共五十九项公布如下。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责任清单 【编号】SQJZSJ-01 【责任事项】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责任履行】编制全市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编号】SQJZSJ-02 【责任事项】市内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异议指定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不属于本县(区)的市内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协商办理转交手续存在争议的市司法局指定。 【编号】SQJZSJ-03 【责任事项】市内居住地变更异议指定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责任履行】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和同一市内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对变更意见不一致的市司法局指定。 【编号】SQJZSJ-04 【责任事项】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建议审核及提请 【责任依据】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条 【责任履行】审核县级司法局上报的有关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制作的减刑意见书报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SQJZSJ-05 【责任事项】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八十九、九十条 【责任履行】审核县级司法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向原裁判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编号】SQJZSJ-06 【责任事项】对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备案审查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 【责任履行】司法所收集整理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据材料,出具书面意见县级司法局审核,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责任清单 【编号】SQJZXJ-01 【责任事项】管制、缓刑、假释人员的接收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九、三十条 【责任履行】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告知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居住地不属于本县(区)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县级司法局组织查找,通报原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编号】SQJZXJ-02 【责任事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接收 【责任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责任履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关押或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县级司法局与看守所或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 【编号】SQJZXJ-03 【责任事项】科技监管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县级司法局监督管理规定 【责任履行】县级司法局根据监管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使用手机或电子腕带定位监管。 【编号】SQJZXJ-04 【责任事项】脱管查找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脱管司法所上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组织查找,通报原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编号】SQJZXJ-05 【责任事项】组织教育学习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 【责任履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 【编号】SQJZXJ-06 【责任事项】组织心理教育、心理矫治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七条 【责任履行】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存在问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 【编号】SQJZXJ-7 【责任事项】社会适应性帮扶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八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申请宅基地、承包农村土地条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和岗前培训需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编号】SQJZXJ-8 【责任事项】外出请假审批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七日以上一个月以内司法所签署意见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XJ-9 【责任事项】居住地变更申请审批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 【责任履行】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书面申请审核后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发函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意见收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答复后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局意见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编号】SQJZXJ-10 【责任事项】进入特定场所审批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进入禁止令确定的特定场所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编号】SQJZXJ-11 【责任事项】会客审批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会见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XJ-12 【责任事项】审查保外就医复查情况、情况反馈 【责任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条 【责任履行】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编号】SQJZXJ-13 【责任事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 【责任履行】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给予身份保护,宣告不公开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管理措施,并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编号】SQJZXJ-14 【责任事项】提出减刑建议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条 【责任履行】司法所填写减刑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制作减刑建议书报市司法局。 【编号】SQJZXJ-15 【责任事项】警告审批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三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具有其他符合警告情形司法所填写警告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XJ-16 【责任事项】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八十六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其他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提出建议报公安机关决定。 【编号】SQJZXJ-17 【责任事项】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责任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八十七条 【责任履行】缓刑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其他收监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审批后制作建议书报原判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SQJZXJ-18 【责任事项】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责任依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五条 【责任履行】假释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收监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审批后报市司法局。 【编号】SQJZXJ-19 【责任事项】提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建议 【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六条 【责任履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符合收监条件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制作建议书报原批准、决定机关决定。 【编号】SQJZXJ-20 【责任事项】收监执行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一百条 【责任履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公安机关共同执行收监。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收监,县级司法局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执行收监,县级司法局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原服刑或接收其档案的监狱执行收监,县级司法局予以协助。 【编号】SQJZXJ-21 【责任事项】通知追捕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一百零三条 【责任履行】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县级司法局应当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按程序组织追捕。 【编号】SQJZXJ-22 【责任事项】终止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一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县级司法局应当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局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将有关死亡证明材料送达罪犯原服刑或者接受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编号】SQJZXJ-23 【责任事项】解除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四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相关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司法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布解除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县级司法局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提前一个月向交付执行的机关提示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束期限并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司法所社区矫正责任清单 【编号】SQJZSFS-01 【责任事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六条 【责任履行】按县级司法局指定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如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上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02 【责任事项】建立矫正小组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三十七条 【责任履行】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及时建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编号】SQJZSFS-03 【责任事项】宣告执行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三十五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执行或参加县级司法局组织的宣告执行活动。 【编号】SQJZSFS-04 【责任事项】矫正方案的制定及调整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四十、四十一条 【责任履行】宣告执行后一个月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每季度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根据需要予以调整。 【编号】SQJZSFS-05 【责任事项】科技监管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九条 【责任履行】对社区服刑人员使用定位手机或电子腕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编号】SQJZSFS-06 【责任事项】常规报告处理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 【责任履行】为社区服刑人员指定每次电话报告、当面报告的具体日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电话报告与书面报告情况进行统计未按要求报告的经核实予以处理。 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经司法所同意委托矫正小组成员或家庭成员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将情况记录在案。 【编号】SQJZSFS-07 【责任事项】特殊报告处理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四十四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立即报告司法所司法所进行登记并根据需要向县级司法局报告。 【编号】SQJZSFS-08 【责任事项】保外就医人员报告的处理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四十六条 【责任履行】保外就医人员除去正常的报到外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司法所进行登记。 【编号】SQJZSFS-09 【责任事项】组织教育学习 【责任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 【责任履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 【编号】SQJZSFS-10 【责任事项】组织社区服务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三条 【责任履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 【编号】SQJZSFS-11 【责任事项】社区服务请假审批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六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社区服务,提供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所审查批准。 【编号】SQJZSFS-12 【责任事项】开展心理教育、心理矫治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七条 【责任履行】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如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存在问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 【编号】SQJZSFS-13 【责任事项】外出请假审批、审核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七日以下(含七日)司法所批准。 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七日以上签署意见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14 【责任事项】居住地变更申请审核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七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司法所签署意见上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15 【责任事项】进入特定场所审核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二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进入禁止令确定的特定场所申请司法所审核后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SFS-16 【责任事项】会客审核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会见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SFS-17 【责任事项】走访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条 【责任履行】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单位、学校和社区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以及其他重点人员开展走访工作掌握其动态。 每三个月与保外就医罪犯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保外就医罪犯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向县级司法局报告。 【编号】SQJZSFS-18 【责任事项】社会适应性帮扶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八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条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和岗前培训需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编号】SQJZSFS-19 【责任事项】检查与核查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九条 【责任履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 【编号】SQJZSFS-20 【责任事项】实施等级管理 【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三条 【责任履行】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严格管理三个月期满后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管理等级。 【编号】SQJZSFS-21 【责任事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 【责任履行】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给予身份保护,宣告不公开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管理和帮扶措施。 【编号】SQJZSFS-22 【责任事项】月度考核 【责任依据】县级司法局监督管理规定 【责任履行】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 【编号】SQJZSFS-23 【责任事项】建议减刑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符合相关减刑条件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24 【责任事项】警告提请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三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具有其他符合警告情形司法所填写警告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SFS-25 【责任事项】建议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八十六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其他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形司法所填写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26 【责任事项】建议撤销缓刑 【责任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五条 【责任履行】缓刑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其他收监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27 【责任事项】建议撤销假释 【责任依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五条 【责任履行】假释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收监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28 【责任事项】建议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 【责任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六条 【责任履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符合收监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29 【责任事项】终止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司法所终止社区矫正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在档案中注明终止矫正的原因、时间,并附有关证据。 【编号】SQJZSFS-30 【责任事项】解除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四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相关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司法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布解除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交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