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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五严禁”“八不准”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4276   发表时间:2016-07-14 00:00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五严禁八不准 五严禁 (1)严禁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 (2)严禁向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3)严禁收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贿赂和馈赠; (4)严禁违规设立名目,向矫正对象收取费用; (5)严禁非法将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八不准 (1)不准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2)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3)不准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4)不准体罚、虐待矫正对象; (5)不准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 (6)不准非法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7)不准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和住所; (8)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