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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4003 发表时间:2016-06-18 00:00
北海市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社区矫正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通过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基本活动原则,工作程序、言行举止和执法纪律等进行规范化,培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优良作风,树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要把本规范作为努力的方向和日常准则,逐步把外在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
第二章 思想政治规范
第五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爱国热情,热爱本职工作,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章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
第七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当热爱学习,锻造执法能力。要具备从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和掌握社区矫正执法职责和权限,正确运用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八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要强化执法意识。准确理解和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畅通和社区矫正执法严肃性、权威性;没有法律规章明文规定,不得做出损害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要牢记执法责任。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社区服刑人员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犯罪信息。
第十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程序。调查评估、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规范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尊重和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知情、陈述、复议、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应适当。对待社区服刑人员,不偏私、不歧视;行使惩处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避免侵害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要做到执法公正。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社区服刑人员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说情,本人与执法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严禁执法违规。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不得体罚、虐待社区服刑人员;不准侮辱社区服刑人员人格;不得非法剥夺社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第四章 廉政规范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要确保执法清廉。严禁利用社区服刑人员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严禁向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严禁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严禁非法将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严禁违规设立名目,向社区服刑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要自觉维护自身形象,非因公不得出入高档娱乐场所,不得耍特权。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当厉行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第五章 仪容规范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执法、集会时,应按要求穿着统一制服。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自觉维护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不得剃光头、蓄胡须,女性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六章 言行举止规范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纪律严明。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参加会议或活动,应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公共场所,不得打闹、喧哗。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用语要规范、文明,不得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接受执法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社区矫正执法职权的,应主动纠正,依法承担相应执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北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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