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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4070   发表时间:2016-06-18 00:00
北海市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行为,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根据《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北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生活、学习、医疗、社区服务时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正确行驶权利,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五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认罪悔改。 第七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八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九条 依法履行义务,使用正当方式和程序主张个人权利。 第三章 纪律规范 第十条 不得有编造、散布、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行。 第十一条 不得有攻击现行法律制度的言行。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参加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不得散布不认罪、不服判、不服管的言论。 第十四条 不得以暴力或其他威胁、阻碍、抗拒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不得诬告、陷害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隐瞒余罪、姓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经历和社会关系。 第十七条 不得顶撞、谩骂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不得有煽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申诉、翻案、非正常上访、缠访等行为。 第十九条 不得有挑衅、斗殴、赌博、涉黄、涉毒、伤人、酒驾等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不得有企图脱管、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报到,外出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以威胁、恐吓、行贿等方式达到请假目的。 第四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法律、道德、政策、形势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正行为恶习。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培养健康心理。 第二十四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服从学习安排,按时完成作业。 第二十六条 不得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早退。 第二十七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社区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区服务纪律,坚守岗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和指挥; 第三十条 社区服务中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三十一条 爱护工具设施,厉行节约,减少损耗。 第三十二条 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珍惜工作成果。 第五章 文明规范 第三十三条 爱护社区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 尊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相遇时主动礼让,言谈举止文明,不得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用语。 第三十五条 进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公室应当敲门并喊报告,经准许方可进入。 第三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互相之间称呼姓名,不得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 诚实友善,团结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北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