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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时无怠,时不再来 ——市医调委成功调解一起产科医患纠纷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71635 发表时间:2017-09-04 00:00
2017年3月27日,市直某医院与黄某医患纠纷案双方达成谅解共识,患方同意接受医方的赔偿方案,是日即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医方认可:在本病例中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愿意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并赔偿患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至此,患者及其亲属悲恸焦虑的情绪得到有效的安抚,纠纷终结。
纠纷源于一起临产死胎事件。2017年1月8日凌晨3时许,孕妇黄某因腹痛到医方住院待产。04:03该院B超检查提示:1、晚孕、单胎、头位,胎儿存活;2、羊水清晰、羊水量正常,胎位正常,II级胎盘;3、胎心138次/分,律整;4、胎儿颈部无脐带压迹、无脐带环绕血流色彩显示。医方在调解申请书中称:产妇入院时胎监正常,15:20出现剧烈腹痛,阴道流血,17:00剖腹产一成熟男性死胎,术中发现为胎盘早剥。患方诉称:产妇入院后一直在病房等候胎监、待产检查。12:00至14:00,产妇脸色苍白,腹痛剧烈,下腹硬,阴道流血,家属多次报告并催促当班护士(家属找不到医生),但其训斥家属过于紧张,既没有对孕妇进行检查,也没有通知医生。直至14:30才开始进行胎监检查,此后几次胎监均显示胎心异常但医生未到。15:10医生前来做检查,诊断胎儿宫内窘迫,建议剖腹产,家属签字同意。此后15:36至15:55送手术室前,胎监显示胎心60140次/分,胎儿及孕妇情况危急,但医方没有采取任何应急措施。手术结束被告知重型胎盘早剥、胎死腹中。患方认为医方对产妇危急情况处置懈怠造成胎儿死亡,给产妇及其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医方给予经济赔偿。
2月15日,市医调委受理调解该纠纷案。鉴于双方并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2月17日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患方陈述了事件经过并质疑:1、医生开单作胎监与护士执行医嘱时间差异较大,延误手术时机,诊断有误;2、护士不尽责,医生不在岗;3、胎儿发生异常后,不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随后患方要求医方给予合理解释。医方辩称:1、产妇入院后检查程序无误,胎监检查开医嘱及执行医嘱的时间肯定有差异,因此是合理的;2、胎儿宫内窘迫非错误诊断,只是由于产妇胎盘后置(B超提示),病情隐蔽,所以推迟了对胎盘早剥的发现。3、我方承认诊断延误,但胎儿死因未明,我方希望进行尸检。患方指出,不管怎样,医方错失手术时机造成死胎是事实。调解员要求患方明确赔偿诉求。患方随之提出医疗费、胎儿丧葬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64250元的赔偿方案。调解员指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基于医疗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医疗机构存在过错;2、患者具有一定的损害后果;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上述条款,调解员希望医方酌情考虑患方的赔偿方案。医方表示将患方诉求向有关领导汇报,待讨论商议,下周五答复。
其后由于地方两会召开等原因,医方未能履约。患方焦虑不安,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时隔一个多月,医方提出在患方主张数额的基础上给予70%赔偿的方案。经医调委从中调和,医患双方愿意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最后患方对医方方案表示认同。患方对调解员的努力表示了由衷的感激之情,特意赠送锦旗一面,上题:公正调解,为民解忧。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产前诊断技术、宫内胎儿检查及监测技术日趋成熟而准确,它对早期预测宫内胎儿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及时进行手术干预意义重大。据权威统计,近两年我国死胎死产率已降至7.2。而任何的辅助检查都依赖人去施行,只有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手术相机而动,注意沟通与交流,才能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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