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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突发冠脉电风暴之后——记一起艰难的超期限调解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72453   发表时间:2017-09-04 00:00
2016年4月2日对于患者潘某某家人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当天市区某医院心内科应59岁的患者潘某某家人要求,邀请广西医科大一附院某知名专家前来为患者会诊并于当天17:23行经皮冠脉造影术。造影发现患者冠脉前降支全段弥漫性狭窄约90%,经与其家人沟通征得同意后,即行冠脉支架植入术(潘某某是当天此类手术的第5位患者)。18:35患者突然诉胸痛、气促,并很快神志不清。心率32次/分,血压下降至56/22mmhg,手术医生紧急尝试血管再通,予电除颤、持续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临时起搏植入、药物强心升压等抢救措施。 当晚19:15患者被送往重症医学科继续抢救,期间出现多次室颤乃至心脏停搏等冠脉电风暴发作心电特征,予主动脉球囊反搏,反复使用肾上腺素等。据病案中《护理记录》记载,19:50以后患者血压、血氧测不出,起搏心率,心电监护可见心脏按压波形,呼吸机辅助呼吸。转入重症医学科时记录:患者深昏迷,体温不升,全身冰冷,紫绀,双侧瞳孔散大至7mm,对光反射消失,未扪及心音,无自主呼吸,肠鸣音消失。诊断:1、心跳呼吸骤停;2、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翌日5:31宣告临床死亡。 术中患者出现险情时医生及时与其家人进行了沟通,但家人表示不理解,拒绝在病危知情文书上签字,对亲人突然离去悲痛欲绝。 2016年4月20日,患方向市医调委递交调解申请书。患方质疑:1、手术前医生强调此手术是救命的,只有这位请来的专家可以做,但其术前从未见过病人;告知手术有风险,没有强调可导致死亡,误导家属相信选择介入手术最安全。2、医生没有告知冠心病合并糖尿病时手术更易造成血管破裂,预后更差,而患者术前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未愈,也应暂缓手术。3、为何拒绝家人观看手术过程,而同样手术其他患者家属可以观看?4、医生对手术风险估计不足,家人在手术室外屡屡听见医护人员抢救时的大呼小叫声及医疗器械掉地的碰撞声。5、怀疑医生因全天手术过度疲劳,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心跳呼吸骤停。患者在手术室已死亡一个多小时,还让家人同意将其送往ICU继续抢救,患者遗体再遭重创。 患方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50万元。 其后按照医患纠纷处置的有关规定,2016年4月27日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市医调委委托北海市医学会对潘某某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8月7日市医学会医鉴办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9月18日,患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广西医学会再次鉴定。10月中旬广西医学会分析认为:患者死亡原因考虑为急性冠状动脉闭塞导致心脏泵衰竭,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 基于两次鉴定结论,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和单方沟通,患方坚持说己方的质疑鉴定专家没有给出解释,医方的诊疗过程是有过错的,希望医方正视并给予合理的赔偿。医方认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术中发生的冠脉风暴属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建议患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患方始终不同意。调解陷入瓶颈。2017年初,医方提出可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果进行赔偿。但省司法鉴定中心不愿受理,本地某司法鉴定所审阅材料后也不同意受理。 在调解僵持不下的情况下,调解员反复阅读医患双方递交的病案材料,详细了解整个诊疗过程。今年4月12日,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再次调解,调解员指出:1、医方手术前对风险评估不足应为客观存在的事实;2、没有提供专家邀请函以及手术记录中主要操作者等问题;3、建议正视手术中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最后死亡的事实。调解最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医方经请示领导,同意继续调解,并就患方提出的、含医疗费在内的50979元赔偿方案择日进行商榷,称尽快答复患方及医调委。 之后调解员多次与医方沟通,就关键问题表明观点。2017年5月24日,此宗老大难纠纷双方达成赔偿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医方在协议书中确认:潘某某病例虽然不属医疗事故,但鉴于广西医学会分析认为患者死亡原因考虑为急性冠状动脉闭塞导致心脏泵衰竭,而医方术前评估确有不足,潘某某在手术中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最后死亡的事实,愿意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至此,市医调委工作人员心中释然自申请调解至今已然一年的纠纷终于结案了。过程虽然艰难,但由于三方的协调及努力,调解结果医患双方都表示满意。对于患方而言,死者长已矣,坚强、乐观地活下去是告慰死者的绝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