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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北海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入选中国法网案例库案例)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9429   发表时间:2018-05-25 00:00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7日凌晨1时,北海市76岁的胡某某突然感觉上腹部剧痛,并迅速扩散全腹,家人即送其到北海市某医院急诊并入住普外科。腹部检查提示:隔下游离气体。根据患者既往溃疡病史、临床表现、体格检查及X 线征,入院诊断为上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医生认为手术为首选治疗方式,当天上午11 时送手术室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手术顺利,手术记录称术中见腹腔浑浊积液约200ml ,十二指肠球部前壁见一溃疡直径2.0cm,中央穿孔直径约0.5cm,胃及十二指肠周围粘连严重,行远端胃大部切除术,用直线缝合器封闭胃及十二指肠残端。 患者术后一周出现了异常,其家人发现患者精神萎靡,皮肤腊黄。医方5月9日病程记录也表述患者皮肤巩膜黄染,即行B超、CT 检查及肝功能等生化检验,提示为胆总管下端梗阻、梗阻性黄疸(疑为术后粘连所致),准备5月16日为患者施行经皮肝穿刺胆管置管引流术。但是患者家属拒绝在该院手术,于5月15日签字转院至广西某医院治疗。广西某医院影像报告提示:十二指肠球部降部全程缺如,水平段上缘见斜行金属夹阴影紧贴胆总管下端前缘。5 月20 日施行了剖腹探查、胆总管及十二指肠降部探查术。术中发现右上腹部粘连严重,肝脏呈淤胆样改变,胆囊胆总管扩张,胆总管十二指肠壶腹部被5枚金属钉子闭锁而梗阻,即行梗阻松解、乳头成形、T管引流、胆囊切除及肠粘连松解术。患者术后恢复良好,黄疸消失,肝功能逐渐好转,6月9日出院。 此后,患方以北海市某医院手术失误,导致患者被迫接受二次腹部手术及因此产生的身心损害为由,向该医院交涉协商赔偿事宜。2013年8月,医患双方分别向北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并委托北海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9月29日,北海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示:胡某某病例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由广西医学会进行第二次鉴定。同年12月20日,广西医学会作出的鉴定分析认为:医方术中闭合十二指肠残端时误将胆总管下端闭锁属手术副损伤,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调解过程】 在医患双方基本认可广西医学会鉴定结论的前提下,2014年9月双方再次来到北海市医调委进行调解。调解中,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随后,医方代理人对造成患者的身体损害深表歉意,愿意合法合理做出赔偿以弥补医方医疗过失。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调委会依法依规对赔偿金额逐项测算,医患双方也亮出己方的计算结果,陆续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营养费等项目达成共识。争议焦点为残疾生活补助、精神抚慰金及陪护费,医方要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而患方意欲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且双方在责任划分上有分歧,因此计算结果双方差距较大。之后,调委会与医患双方多次单独面谈做工作,建议医方作出适当妥协,毕竟二次腹部手术对76 岁的老人无疑是个重创;在与患方沟通中,调解员非常同情患者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但同时向患方说明调解是依理依法,对精神抚慰金的超常规要求,难以支持。 【调解结果】 2014年12月12日,医方拿出第三个赔偿方案:同意患方残疾生活补助费项目意见、陪护费方面在提供误工证明的前提下按职工工资的3倍计算、精神抚慰金按十级伤残最高赔偿10000元并按二八进行责任划分。患方代理人也表示理解并认可医方意见。2014年12月16日,双方达成谅解并签署调解协议书。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调解的难点就是责任的认定,本案中,调解员首先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方的责任。接着,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赔偿项目及数额进行详细计算,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