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4日21时许,咸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银滩镇白虎头村某小卖部有群众因事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民警随即出警前往处理,在执行公务时遭到违法嫌疑人冯某(甲)阻碍!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对违法嫌疑人冯某(甲)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19年2月14日晚,冯某(乙)之子到小卖部购买气球,回家后说买的气球没有绳子,冯某(乙)便和弟弟冯某(丙)去小卖部理论,与小卖部老板发生争执,并出手打了小卖部老板。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咸田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冯某(乙)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冯某(乙)见机逃跑拒不配合。
2月14日22时,民警再次依法传唤冯某(乙)接受调查,冯某(乙)仍拒绝配合,并再次逃跑,民警随即追赶。在追赶的过程中,民警遭到冯某(乙)母亲陈某的拉扯阻拦,导致民警和陈某双双摔倒在地。违法嫌疑人冯某(甲)见状,立刻上前用身体压抱执法民警,并扬言动手打执法民警!也导致被传唤人冯某(乙)成功逃离。
目前,小卖部老板被打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处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一)阻碍执行职务的相关处罚
1、情节较轻的,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处罚款二百元;
3、情节严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处拘留五日,可并处二百元罚款;拘留七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拘留十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4、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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