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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以案释法: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28822   发表时间:2019-06-28 15:43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行政处罚、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年×月×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某项目工地涉嫌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地下室土方开挖打桩施工作业。

据执法人员初步了解,该项目建设单位为A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场施工单位为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该局于×年×月×日予以立案,展开全面调查。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A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于×年×月×日取得某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某广场地下室项目”工程承包给当事人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据当事人A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某广场地下室施工合同》,确认该工程合同价款为叁仟陆佰伍拾万零陆仟捌佰柒拾贰元壹角壹分(¥36506872.11元)。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当事人A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当事人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为加快房地产开发进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地下室土方开挖打桩施工,破坏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局分别责令当事人A房地产有限公司、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天内改正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A房地产有限公司处“某广场地下室项目”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陆万伍仟零陆拾捌元柒角贰分(¥365068.72元);

—给予当事人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

按照国家对行政执法公示、信用信息公示的工作要求,×年×月×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在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住建局站点公示、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广西)”“北海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系统”。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证。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因此,为了保证施工工程符合法定条件,规范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工程施工。

【典型意义】

建设单位报建手续不齐全,或者为了赶工期等原因,边办理手续,边开工建设,这种现象在建设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出现此类问题往往并非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在于守法意识淡薄所致。因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仅要加强监管,还要有针对性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进行法律法规宣传,阐明违法后果,形成震慑效果,也需要管理相对人提高守法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