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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市2012年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11017   发表时间:2012-05-15 11:22

北海市司法局
北海市民政局     文件
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法治办〔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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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市2012年推进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司法局、民政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北海市2012年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北海市2012年推进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北海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自2003年在全市开展以来,农村民主更加健全、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创建活动开始以来,我市有1个村被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有12个村被自治区评为“全区民主法治示范村”。为推进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不断扩大创建率,推动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向纵深开展,根据司法部、民政部及自治区《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富裕,幸福稳定新北海目标”,奋力夺取三年跨越发展工程的全面胜利,不断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推进农村依法治理,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
     通过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使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农村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三、任务
    (一)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法律素质。培养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社会管理的能力,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充分利用农村党员教育网络,注重抓好农村党员法制教育,发挥农村党员学法用法的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并推行村“两委”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高农村干部依法办事和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为村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县区、乡镇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指导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确保章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经常利用各种途径面向农村,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帮助村民同各种坑农害农和侵害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健全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网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治安状况良好,社会政治稳定。
   (四)各村居按照“四民主、两公开”的要求,通过建章立制,实行民主公开和民主集中制,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选举,并实行村务、财务公开制,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理的进程。
     四、工作标准  
(一)学法用法
     1、健全学法用法机构。有专门的普法骨干队伍和普法宣传员。
      2、制定学法用法制度。年度有学法用法计划;村委会成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并有专门的学法笔记,参学率和合格率达100%;每年组织村民学法1—2次,参学率和合格率达应学人员的90%以上。
     3、完善普法教育网络。广播有固定的栏目和正常节目(每周不少于1次);有统一的普法教材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专门的普法活动室和必要的设施。
     4、村委会成员依法办事。无刑事犯罪行为;无干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的行为;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它合法的权利和权益的行为。
     5、村民遵纪守法。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无集体越级上访;无封建迷信活动;无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现象;无非法婚姻、非法收养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现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滥砍滥伐林木行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民调网络健全,措施有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民事调解不出村。
    (二)实行四个民主
      1、民主选举
   (1)建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无任期届满不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的行为。
    (2)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
     (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无违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行为。
     (4)村民依法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非法剥夺村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设立秘密写票处;无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5)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6)无违法产生村民会议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行为。
     2、民主决策
   (1)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不同意见,没有强迫命令、打击报复行为。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无违背群众意愿,由少数人自行决定的行为。
     3、民主管理
   (1)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
   (2)按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委会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超过半数的18周岁以上村民的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没有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3)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无不经村民会议讨论由村委会自行决定的行为:①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②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③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④从村集体经济所提收益的使用;⑤兴办学校、村建公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⑦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⑧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⑨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⑩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4、民主监督
   (1)建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年终总结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2)村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2次;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评议村党支部的工作至少1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有专门的公示栏,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监督和查询:①上级规定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③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④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和工资奖金情况;⑤水电费的收缴、以资代劳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4)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及村会计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5)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外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各县区制定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定开展创建活动的村(居)委会,召开会议部署创建工作,对创建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区按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基本标准,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三)检查评比阶段(7月1日至7月30日)。一是各县区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写出创建工作小结;二是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检查考核;三是适时适情况组织召开现场会。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村党员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建设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思路,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分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创建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创建的整体合力,确保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把握标准,积极实践。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和推进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各县区、镇(乡)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基本标准,指导当地农村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意见,并突出重点,积极实践,不断探索创建的新路子、新途经,力求在整体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在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上取得突破,多出工作亮点,多创工作特色。要杜绝形式主义和短期行为,着眼于长远发展、全面发展,注重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与和谐建设、平安建设、文明建设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努力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和谐的法治环境。
    (三)典型引路,积极申报。各县区要总结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对照创建活动的标准要求,精心培育和树立一批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先进典型,推广他们的好做法、好经验,在创建工作中更好地谋划新思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效。真正做到条件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全国民主法制示范村申报数量,合浦县不得少于2个,其它三区各不得少于1个,全区民主法制示范村申报数量,合浦县不得少于5个,其它三区各不得少于3个,二级上报数量多报不限。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层层负责落实。各地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以创建活动为载体,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开展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创建活动的形式和途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帮助社区、行政村、学校和企业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确保创建工作得到落实。要注重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主题词:法治创建 民主法治示范村 方案 通知
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依法治桂办
送: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