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司发〔2017〕67号
各县区司法局: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包栋同志,因工作原因,已调到北海监狱工作,本人提出辞去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条、二十一条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包栋同志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