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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 北海市信访局转发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信访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5004   发表时间:2018-08-15 10:19

 

 

北司发〔201848

 

市辖县(区)司法局、信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现将《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信访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于201810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书面分别报市司法局和市信访局。

 

 

北海市司法

中共北海市委员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888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信访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司通〔201885

 

各市司法局、信访局:

为进一步学习借鉴“枫桥经验”,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职能作用,积极建立完善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简称“访调对接”)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司法部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信访法治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履行信访、人民调解职能,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对信访人在诉求中反映的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置的矛盾纠纷,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访调对接”,在大调解工作框架内予以调处,就地解决,以达到全区信访问题、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量逐步下降的目标,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接原则

(一)坚持基本程序原则。“访调对接”工作坚持运用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方法,严格执行信访和人民调解的相关制度,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与“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与“访调对接”相对应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切实做到在信访中反映的矛盾纠纷有责任主体调处、及时调处和在基层调处化解,提高效率。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访调对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耐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密切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把“访调对接”工作真正办成为政府排忧、为群众解难的惠民利民的“民心的工程”。

(三)坚持注重实效原则。注重“访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协作联动,有效整合信访接待部门与人民调解资源,规范矛盾纠纷的流转和调处。从群众密切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按照《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访调对接”工作,确保“访调对接”工作取得实效,实现“案清事明,案结事了”。

四、对接制度

(一)预警排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精准排查方面的优势,开展信访问题尤其是群体性信访事件所引发的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情况通报制度。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要建立信访信息平台,要及时互通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排查出的群体性事件和重点人员,统一组织稳控工作;及时互通重大信访信息的办理结果。信访部门定期将进京到邕、越级访和集体访的情况通报司法行政部门,真正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

(三)会商会办制度。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作为“访调对接”的重要工作内容,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交换信访和调解工作有关的信息、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共同会商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将“访调对接”工作的目标管理纳入信访和人民调解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配套。对“访调对接”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在处理信访事件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五、流转程序

(一)对接范围。信访部门移送由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调解的信访事项范围:

1. 属于《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处范围的矛盾纠纷;

2. 经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协商会办列入人民调解工作调处的信访事项。

以上移交均应征得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同意,即必须是自愿接受调解。

下列信访事项不属于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范围:

1.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已裁决终结的案件;

2.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禁止采用民间、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3. 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4. 其他不宜由人民调解调处的信访事项。

(二)职能范围。信访部门为具体的转办督办部门、信访部门相关接访人员为“访调对接”具体工作的人员,负责日常信访案件的受理、登记、转办、督办等工作。

(三)“访调对接”的程序

1. 受理的信访事项中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应移交司法行政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须填写“访调对接”移送单,经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文书和必要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移交辖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到司法行政部门接受调解。

2. 司法行政部门对移交来的信访件决定受理的,依据纠纷类型分流至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辖区内对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至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在3日内将材料退回信访部门,并告知理由。

3. 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的由信访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应在信访和人民调解规定期限内完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开展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未能调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期限届满前转给信访部门。

4. 司法行政部门在受理调处按“访调对接”程序承接的信访事件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则反馈给信访部门,并由信访部门按普通信访事件办理程序处理。

5. 在“访调对接”日常工作中,对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难以界定受理主体单位的,则由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统一意见,并报告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确定信访事项受理的单位、部门。

(四)档案管理。建立符合“访调对接”工作需要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资料台帐,并切实做到组卷正确、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六、专业支持

(一)组建信访工作人民调解专家库。根据《关于建立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专家库的指导意见》(桂信联办发〔201752 号),由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信访工作人民调解专家库,发挥其参与化解疑难信访问题的作用,积极组建各级人民调解员协会信访专业委员会,动员人民调解员协会、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利用信访工作人民调解专家的民间属性,从基层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在利益表达、政策建议等方面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运用其中立属性,从法治方式出发、运用法治思维判断群众诉求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运用其公益属性,利用第三方身份,消除信访人对立情绪;运用信访工

作人民调解专家库的专业属性,从专业角度出发,使疑难信访问题处理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

(二)组织开展信访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工作。扎实做好信访纠纷常态排查及专项排查工作。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矛盾纠纷精准排查工作,广泛动员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深入乡镇、村屯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县(市、区)要每季度排查一次,乡镇(街道)要每月排查一次。在常态排查的基础上,做好信访纠纷专项排查工作。在“元旦”“春节”“清明” “三月三”及“国庆”等重点时段,将涉及信访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疑难矛盾纠纷列入排查重点,针对掌握的各种涉及信访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纠纷,及时向当地信访局通报,积极开展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化解方案。

(三)引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及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经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能当即履行的尽可能当即履行,对不能当即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引导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商会(协会)等各类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共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审查确认。

七、组织领导

成立“访调对接”工作协调小组。自治区司法厅和信访局、各市司法局和信访局分管领导任协调小组的组长,指导和协调全区的“访调对接”工作。县(市、区)司法局和信访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信访工作机构两级负责人具体负责“访调对接”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调解程序。在实施“访调对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文书要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制作。

(二)加强信息沟通。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对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工作形势,交流对接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共同探讨做好工作的新思路、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访调对接”工作。

(三)落实指导责任。各级信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勇于探索创新,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汇报工作进展、主要举措、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信访部门有效对接的工作指导。

(四)加强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联合举办“访调对接”工作交流学习培训班。邀请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的信访工作人员、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传授工作技巧,分析典型案例、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访调对接”工作规范开展。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信访局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我区样本的“枫桥经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