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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14396   发表时间:2018-05-07 16:02

北司发〔201829

 

 

市辖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相关执法科室,市公证处、市律协:

为做好本机关全面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工作,根据北海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北依法行政办字〔20181号)要求,经局班子会讨论通过,现将《北海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海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2018427

 

北海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通过市司法局法制科及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提交局领导班子讨论,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依照北海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行政执法领域、类别、层级、金额以及对当事人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经集体讨论后,决定了本局重大执法决定界定范围如下:

(一)对律师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对律师违反规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对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四)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执法单位(职能科室)作出的执法决定符合重大执法决定的界定范围的,应当送市司法局法制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移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依照《北海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定的要求提供材料。

第七条  市司法局法制科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依照《北海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市司法局法制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审核意见与执法科室意见相一致的,经法制科分管领导复核后,送执法科室执行;审核意见与执法单位意见不一致的,或法制科意见与分管领导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局班子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