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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浏览次数:14515   发表时间:2019-04-15 17:10

【国务院决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目录第75项。(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71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次修正);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公布的“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71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次修正);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2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承办机构:北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实施对象:申请变更执业许可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793156582;投诉电话:(0779396060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