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编码:无
2.实施编码: 无
3.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4.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5.实施主体: 北海市司法局
6.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承办机构: 北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8.到现场次数: 1次
9.容缺受理: 否
10.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11.办理形式: 书面推荐申报
12.实施对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13.实施对象性质: 法人
14.办件类型: 承诺件
15.行使层级: 市级
16.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17.数量限制: 无
18.办理公示: 无
19.年检或年审: 无
20.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
21.结果名称: 北海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
22.结果样本:见附件
23.法定办结时限: 无
24.承诺办结时限 25工作日
25.办理地点: 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340号北海市司法局501室基层工作管理科
26.办理窗口: 无
27.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8.交通指引: 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340号(巴伐利亚酒店旁)
29.监督电话: 0779-3960603
30.咨询电话: 0779-3156531
31.联办机构(牵头单位):无
32联办机构(配合单位):无
33.运行系统: 无
3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要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1年7月12日起施行)第七条: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36.行使内容:属地管辖原则,设区的市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
37.实施条件: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1年7月12日起施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民间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
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
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38.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
申请材料依据:《北海市司法局关于表彰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的通知》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原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是
份数:3
规格:A4纸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获推荐的单位需填写)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签名签证要求:单位签章
是否容缺:否
样表(空表)下载 :见附件
备注 :无
39.特殊审批环节: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40.中介服务: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41.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标准如下: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事迹材料须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800~1000字,打印在审批表有关栏目内。审批表一式3份,所有内容均打印,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报送北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42.办理流程:流程图
43.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44.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不可预约
45.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什么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获得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表彰和奖励呢?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民间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
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
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46.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 在征求相关单位、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7.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9.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50.备注信息:无
附件:
- 上一篇:没有文章了..
- 下一篇:表彰先进人民调解员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