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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有效震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浏览次数:8543   发表时间:2014-05-22 11:26

20134月《旅游法》颁布以来,我局不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要求每一位执法人员要牢记法律条款,切实把握法律精髓,严格依法行政。

20144月中旬,北海市青年国际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海南游被投诉。经查实,该社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的规定,经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认真查证,依照《旅游法》有关条款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市旅游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对北海市青年国际旅行社做出了责令改正决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是我市首例按照《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旅行社进行处罚,同时,也是首次处罚直接责任人。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效震慑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促使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认真学法、用法、依法经营,严格遵法、守法,确实保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市旅游局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