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北海法治网! 主办单位:北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司法局
今天是2025年6月10日 星期二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正文
打印
北政行复字〔2021〕5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18726   发表时间:2021-09-22 10:55



申请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以下简称“钦廉林场”)

法定代表人:邓力,场长。

委托代理人:周佳文

委托代理人:郑思国

被申请人:合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浦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川,县长。

第三人:合浦县石湾镇红锦村民委员会白花垌村民小组(简称“白花垌村小组”)

代表人:陈某权,村民小组长。

申请人钦廉林场不服合浦县政府作出的《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国有钦廉林场与石湾镇红锦村委白花垌村民小组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合政裁〔20212号,以下简称2号《处理决定》),于20213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合浦县政府2号《处理决定》中第一项处理决定;2.将“学校后背岭西南部分61亩林地”的林地权属确权归国家所有,由申请人经营使用。

申请人称:一、2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石湾分场大窝岭工区图》(1964年建场版图)1974年、1988年、 1999年、2004年、2009年、2013年度的国家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林班图及小班因子一览表,均证实本案争议林地自申请人1963年建场后,就已经明确林地权属属国家所有,一直都是由申请人管理使用。2号《处理决定》认定的“曾经有成立红锦大队专业队来管理使用过本案争议林地”,没有依据,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在1990年向申请人的核发了两份《山界林权证》(证号:9048号、9123),包括争议林地在内,其中9123号《山界林权证》所登记的林地范围是申请人管理的国有林地,但当时已经被农村集体占用。因此,申请人管理的林地存在被农村集体占用的事实是得到了被申请人核实后,才发放9048号《山界林权证》给申请人的。充分证明了林地权属是属国家所有,由申请人管理。第三人强行占用本案涉案林地的事实,不代表其已经合法取得了本案争议林地的林地权属。二、2号《处理决定》将部分争议林地确权给第三人没有证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共湛江地方委员会关于兴办阳江林场和钦廉林场的决定》《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钦廉林场设计任务书的报告》《广东省钦廉林场建场设计任务书》《广东省钦廉林场(续建)设计任务书》《林业部复钦廉林场设计任务书》《石湾分场大窝岭工区图》 (1964年建场版图) ,均证实在申请人建场时,争议林地划归国家所有,由申请人经营管理。()对本案争议林地第三人提交的合浦县政府1981年核发给其所有的《山界林权证》,但该《山界林权证》没有附图,无法明确该证是否真实包含本案争议林地范围在内。并且,第三人也没能出示“1952年土改”、“1962年四固定”等时期,本案争议林地是落实给其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其1981年的《山界林权证》即使包含有本案争议林地在内,也缺乏林地权属来源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林地权属属第三人村民小组所有。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处理决定》的第一项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请求撒销2号《处理决定》的第一项处理决定,并将该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学校后背岭西南部分61亩林地”的林地权属确权归国家所有,由申请人国有钦廉林场经营管理使用。

被申请人答复称: 2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称争议地一直由申请人管理使用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根据调查相关证人和申请人提交的林班图表(表上表示为被占用),争议地并非由申请人一直管理使用。在约1975年成立红锦大队专业队,由专业队在争议地上挖坑种甘桔、茶树,种植约4年后改种细叶桉,约十年后砍伐。红锦大队(村委)在1992年时将争议地承包给陈某林使用至2005年。2005年时红锦大队(村委)不再管理争议地,将争议地交还给白花垌村小组,白花垌村小组于2005年将争议地承包给他人使用至今。本案争议地虽由申请人领取有《山界林权证》,但申请人未能提交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不能充分说明争议地是被第三人所强行占用,第三人有长期的管理使用历史。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根据争议双方的经营管理历史,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来确定。因此,2号《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没有提交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合浦县石湾镇红锦村委会,西南角与209国道(合浦至灵山公路)相连。钦廉林场与白花垌村小组争议的林地,白花垌村小组统称为学校后背岭,分为二幅,总面积共87.1亩。其中1.学校后背岭西南部分岭,东至岭脚流水,南至岭脚分水,西至大队学校后背岭,北至糖厂尾,面积61亩。2.学校后背岭东北部分岭,东至白花垌林地,南至白花垌林地,西至田坎,北至田坎,面积26.1亩。以上争议林地,钦廉林场称为大石头工区3林班范围内的林地。

争议林地在解放后是有天然林的山岭。1963年,钦廉林场成立。1964年,争议地划入钦廉林场石湾分场大窝岭工区的经营管理范围,但钦廉林场未实质性的管理使用争议地。1975年左右,红锦大队专业队成立,由专业队在争议地上挖坑种甘桔、茶树,种植约4年后改种细叶桉,约十年后砍伐。红锦大队(村委)在1992年时将争议地承包给陈某林使用至2005年。2005年,红锦大队(村委)不再管理争议地,将争议地交还给第三人。第三人于2005年将争议地承包给陈某林使用至今。20181217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林地确权申请。2019125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第三人的确权申请。2020430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2021127日,被申请人作出2号《处理决定》认为,争议地虽然划入申请人管理范围,但申请人对争议地没有实质性经营管理,在1975年成立红锦大队专业队后,争议地一直分别由村委和生产队经营管理至今。因此,对于争议地的权属,应当根据争议双方的经营管理历史,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来确定。据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第一,学校后背岭西南部分岭61亩争议林地确权给第三人集体所有;第二,学校后背岭东北部分岭26.1亩争议林地确定为国家所有,由申请人管理使用;第三,学校后背岭东北部分岭26.1亩争议林地的林木,第三人必须在本处理决定生效后30日内负责砍伐清理完毕并将林地移交给申请人管理使用。

另查明,申请人持有的《关于举办阳江林场和钦廉林场的决定》《关于钦廉林场设计任务书的报告》《广东省钦廉林场建场设计任务书》《广东省钦廉林场(续建)设计任务书》《林业部复钦廉林场设计任务书》、1964年《石湾分场大窝岭工区图》,载明内容证实:申请人于1963年成立,其场界范围包括了争议地在内。持有的1990年颁发的9048号、9123号《山界林权证》的四至范围包含争议林地在内,可作为争议林地的权属凭证。

再查明,第三人持有《合浦县生产队产权登记表》,未能提供原件核对。持有的1981881号《山界林权证》载明,地名“汗埇岭”,四至:东至本岭脚流水,南至本岭脚分水,西至大队学校后背岭,北至糖厂尾,该证载范围与争议地四至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林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受理答辩通知、《现场勘界笔录》《调解会议记录》《生产队产权登记表》、2352号《山界林权证存根》《林地承包合同书》《兴办钦廉林场决定》《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续建)、林业部批复钦廉林场设计任务书、《石湾分场大窝岭工区图》《山界林权证》(9123号)、《山界林权证》(9048号)、《山界林权证界至图》、《林班图》(197419881999200420092019年度)、《小班因子一览表》(197419881999200420092019年度)、陈某玉、陈某林、赖某贵、赖某清、陈某权、余某耀、余某旭、周某文、黄某政、范某光、李某浩、吴某德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与第三人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了第三人的确权申请后,进行了现场勘界、调查、调解,作出处理,所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争议地虽然在钦廉林场成立后划入其管理范围,也领取了包括争议地《山界林权证》,但钦廉林场成立后一直都不管理使用争议地。1975年红锦大队专业队成立后,争议地一直分别由村委和生产队经营管理至今。因此,对于当事人主张争议地的权属,应当根据争议双方的经营管理历史,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来确定。

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的规定,作出2号《处理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复议请求,不是本复议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合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国有钦廉林场与石湾镇红锦村委白花垌村民小组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合政裁〔20212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