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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0〕4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浏览次数:23762 发表时间:2021-09-22 15:05
申请人:李艳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泽进,局长。
申请人李艳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2020年7月8日作出的《北海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北公刑复核字[2020]00006号),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北海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是基于审查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进而是否予以刑事立案而作出的复核决定,该刑事复核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刑事复核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