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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0〕8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33228   发表时间:2021-09-22 15:07



申请人:吴明红

申请人:郑昌儒

上述两位申请人为本案的同一主体,以下统称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冯超,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杨智军,局长。

申请人吴明红、郑昌儒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1013日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西街罚〔202015号,以下简称《行政决定书》),于202011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案涉位于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两间砖瓦结构平房(建筑面积40.58平方米)和玻璃棚等建(构)筑物为申请人吴明红1993年前所建,2014年受“威马逊”强台风影响,损失惨重,后经过翻修,于201691日出租给郑昌儒用以经营。郑昌儒租用后,将砖瓦结构平房以外的建(构)筑物改建为铁架棚(建筑面积114.14平方米)和钢结构雨棚(建筑面积127.55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282.27平方米。上述砖瓦结构平房于1993年到现在,已历时27年。因我国现代城乡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历史原因造成涉案建(构)筑物的手续不齐全,申请人正着手依现行法律法规来进行补办产权登记手续。申请人所建房屋对城乡规划面貌无影响,出租给郑昌儒开店提供了几十个就业岗位,同时自行整顿周边脏乱差环境,为北海市增添了一道亮点。申请人吴明红家有年迈80多岁老人,妻子没有工作,无其他经济来源,依靠出租房屋所得租金养家糊口,被申请人不应作出限期拆除这一程度较重的处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听证权利,即被申请人在没有进行听证告知的情况下就进行行政处罚,影响了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处罚过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的主体资格。(一)《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北发〔20192 号)明确: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市农业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规划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 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原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已整合到自然资源领域,并将自然资源领域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划转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实施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7 22 日向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去函征询“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构)筑物”的处理意见,2020 8 7 日收到《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构)筑物的复函》(北自然资复〔2020877 号),函称位于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构)筑物(某某某某美食店)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两间砖瓦结构平房、铁架棚和钢结构雨棚,涉嫌违法建设。经查,申请人吴明红建设两间砖瓦结构平房和玻璃棚等建(构)筑物,后上述建(构)筑物出租给申请人郑昌儒,郑昌儒将砖瓦结构平房以外的建(构)筑物改建为铁架棚和钢结构雨棚。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其未经批准擅自在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设两间砖瓦结构平房、铁架棚和钢结构雨棚(违法建设面积共计 282.27 平方米),其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事实清楚。申请人称其位于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的建筑物(某某某某美食店)属于多年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过重。本案中,申请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完成了征询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立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处罚告知及送达等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举行听证程序即出具《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两间砖瓦结构平房、铁架棚和钢结构雨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所列举的应当举行听证的处罚类型,因此不适用听证程序。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9 23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于 9 月 25 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书》,被申请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于9 29 日作出不予以采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424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北海市四川路和重庆路交界十五小学后面某某某某美食店涉嫌违建。202079日,被申请人对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某某某某美食店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查明:申请人吴明红在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两间砖瓦结构平房、铁架、钢结构雨棚,违法建筑面积为282.27平方米,该建筑物的实际管理人和收益人是申请人吴明红;申请人郑昌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擅自改建铁架、钢结构雨棚,违法建筑面积241.69平方米。20207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郑昌儒进行询问调查。郑昌儒在询问调查时称:其是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某某某某美食店经营者及承租方,某某某某美食店有砖瓦结构平房、雨棚、铁架,面积300多平方米,是其向申请人吴明红承租用于经营,其中雨棚及铁架是其经吴明红同意于20167月份装修翻新加固,改建时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722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询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构)筑物意见的函》(北综执函〔2020397号),向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征询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筑面积392.71㎡的建(构)筑物(现为北海市某某某某美食店)是否属违法建设,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是否占压消防通道,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20207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吴明红的委托代理人马明瑞进行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马文瑞称:涉案的两间砖瓦平房最早建于1993年,2009年由吴明红进行重建,同时还建设了全封闭式玻璃棚,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租给郑昌儒经营使用后,郑昌儒将玻璃棚拆除改建为铁架和雨棚。2020729日,被申请人的西街执法大队对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进行集体讨论。2020 8 7 日,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构)筑物的复函》(北自然资复〔2020877 号)回复被申请人,称:经套合,位于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构)筑物(某某某某美食店)部分占压市政规划道路,根据《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该建(构)筑物(某某某某美食店)用地为居住用地;该局没有查到该建(构)筑物的相关规划报建手续。202092日,被申请人将该案的办案期限延长30日。2020923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西街告〔202015号),认定申请人吴明红在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设两间砖瓦结构平房(建筑面积40.58平方米)和玻璃棚等建(构)筑物,并将上述建(构)筑物出租给申请人郑昌儒,郑昌儒将砖瓦结构平房以外的建(构)筑物改建为铁架棚(建筑面积114.14平方米)和钢结构雨棚(建筑面积127.55平方米),用于经营某某某某美食店。上述建(构)筑物建筑面积共计282.27平方米,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予以确认。上述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陈述、申辩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途径。2020925日,何某秀、马某金、马某瑞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称涉案房屋是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齐全,会依法依规补办产权登记手续;涉案房屋对城乡规划和面貌无影响,且提供了上百个就业岗位、申请人自行整顿周边脏乱差的环境,为北海市增添了一道亮点,申请人依靠出租涉案房屋维持生活,被申请人不应作出限期拆除这么严重的处罚,请求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20209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不予采纳申请人的申辩意见。202010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吴明红在北海市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设两间砖瓦结构平房(建筑面积40.58平方米)和玻璃棚等建(构)筑物,并将上述建(构)筑物出租给申请人郑昌儒,郑昌儒将砖瓦结构平房以外的建(构)筑物改建为铁架棚(建筑面积114.14平方米)和钢结构雨棚(建筑面积127.55平方米),用于经营某某某某美食店。上述建(构)筑物建筑面积共计282.27平方米,北海市自然资源局确认上述建(构)筑物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以采纳申请人吴明红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两间砖瓦结构平房(40.58平方米)、铁架棚(114.14平方米)和钢结构雨棚(127.55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相应救济权利及期限、途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1013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689日,申请人吴明红与申请人郑昌儒签订《饭店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吴明红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与四川路交汇处(第十五小学右后方)5间房间、场地面积约410平方米的北海市海城区某某饮食店出租给乙方经营;租期五年,自201691日至2021830日止。该合同落款处记载交铺租的账号为吴明红的建行账号。北海市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09日颁发给北海市海城区某某某某美食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北海市海城区西塘村公所东亚村XXX号铺面;法定代表人为郑昌儒。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 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以上事实有《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北发〔20192号)、《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询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构)筑物意见的函》(北综执函〔2020397号)、《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建(构)筑物的复函》(北自然资复〔2020877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审批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某某某某美食店建(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的调查报告》(编号:北综执西街查〔202015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审批表》(编号:北综执西街审〔202015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申辩书》《复核审批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西街告〔202015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西街罚〔202015号)及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西街执法大队抽签选用测绘公司进行测绘的记录》、测绘资质证书及测绘图、《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给予全区乙丙丁级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渡期限的公告》、测绘人员资格证、西街执法大队来电登记表、《饭店租赁合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海城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重庆路以北、第十五小学以西某某某某美食店的建(构)筑物进行重建、改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没有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该法目前已经修改并将于2021715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该修改内容尚未正式施行。因此,被申请人在作出本案处罚的过程中,没有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714日对申请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立案调查,虽于202092日将办案期延长30日,但至20201013日作出《处罚决定书》,案件从立案至办结的期限超出了上述规定的办案期限一天,属程序轻微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1013日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综执西街罚〔202015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