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北海法治网! 主办单位:北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司法局
今天是2025年6月10日 星期二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正文
打印
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今年重点行政 执法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5991   发表时间:2021-06-09 10:32


 

北司发2021〕53号

 


 

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完成今年我市重点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执法制度落到实处,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持续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019年、2020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下称《实施方案》)具体要求。为同时做好今年全国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工作,请市本级执法单位在7月10日前将本单位今年最新的执法决定数据统计信息表及其公示地址和截图、具体执法决定的公示地址和截图、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和具体案件的法制审核文书、出台的“三项制度”相关文件,以及本单位“三项制度”工作情况总结(包括数据、典型案例、措施成效等),报送市司法局(没有相关情况的也需说明事实与理由)。

1.持续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持续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一是做好事前公示信息的动态更新工作。在公示网站或者窗口上及时动态更新执法主体、人员、职责、监督电话、自由裁量基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责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免罚清单等各项信息,以及服务指南、办理流程、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相关信息。二是做好事中公示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识。要按照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要按要求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三是及时做好事后公示工作。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北海市司法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的通知》(北司发2020〕2号)和《北海市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制度(试行)》(北司发2021〕155号),及时报送《行政执法决定数据统计信息表》,并且每年1月20日前公示上年的执法统计年报表。上述信息应当在网站上公示。

2.持续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推动执法全过程规范有序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一是要落实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标准,每4名执法人员至少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二是要根据工作需要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三是要做好文字记录工作,使用本系统统一文书格式文本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具备线上工作系统的,要将文书嵌入系统,实现文本电子化、标准化。四是要做好音像记录工作,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要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应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3.持续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桂依法行政发〔2017〕6号)要求,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一是要更新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及时报送本级司法局备案。二是要完善法制审核机构的建设。三是要配足配强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执法人数不足20人的,至少应配置1名法制审核人员。四是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并报送本级司法局备案。五是在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内,100%按程序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二)继续做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工作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2017年以来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为做好今年全国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工作,请市本级执法单位在7月10日将本单位制定的、执行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以及本单位“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工作情况总结(包括数据、典型案例、措施成效等),报送市司法局(没有相关情况的也需说明事实与理由)。

一是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工作。对已制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7个《条例》,要及时研究是否需要更新。对未制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7月10日前完成制定工作。对今后需要制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具体执法单位要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制定工作。更新和制定的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报送市司法局备案。二是主动与自治区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取得自治区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涉及市综合执法局的九大执法领域的,相关领域主管部门在取得自治区本系统制度后,要及时抄送市综合执法局。三是各单位制定的,或者执行的自治区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均要向社会公示。四是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熟练掌握,严格执行。

(三)开展“包容免罚清单”编制工作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桂司函〔2020〕242号)的要求,梳理全部主体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编制“包容免罚清单”,并做好公示、培训、具体实施等工作。为做好今年全国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工作,请市本级执法单位在7月10日前将梳理的“包容免罚清单”报市司法局汇总,以便按程序报告市政府印发。

一是请我市《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8个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执法单位,梳理我市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编制“包容免罚清单”。同一处罚条款规定不同执法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按照《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北海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梳理编制工作的通知》(北司发〔2021〕15号)第三点工作要求来开展。

二是各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编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治区法规、政府规章范围的“包容免罚清单”的,可以编制试行版本,并报抄送本级司法局。同时要积极与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接调整,避免与自治区的版本和要求相差较大。

(四)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探索开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作。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做好今年全国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工作,请各执法单位在7月10日前将上述梳理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送市司法局汇总,共同推进该项工作。“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样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清单》(桂司函〔2020〕242号)的附件2《XX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来编制。没有“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也要书面说明工作情况反馈市司法局。

一是请我市《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8个地方性法规具体执法单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规定,梳理市地方性法规涉及的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明确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和适用条件,探索编制形成“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做好公示、培训、具体实施等工作。同一处罚条款规定不同执法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参照《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北海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梳理编制工作的通知》(北司发〔2021〕15号)第三点工作要求来开展。

二是请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执法单位,根据所负责的执法领域工作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治区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明确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和适用条件,探索编制本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做好公示、培训、具体实施等工作。

(五)按要求完成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北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北司发〔2021〕43号)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并做好公示、培训、具体实施等工作。

(六)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一是继续做好“广西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信息录入工作。包括基本信息和执法案件(处罚、强制)信息。目前各单位基本能按要求完成该项工作。但发现海城区、铁山港区还没完全完成基本信息录入确认工作,请海城区司法局、铁山港区司法局在7月10日前督促指导本辖区单位完成该项工作。同时请各单位继续做好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以及及时更新基本信息。

目前,自治区司法厅正在对“广西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进行研究更新,请各单位下一步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要求和通知,完成该平台工作。

二是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司法局,依托“北海综合行政智慧执法平台”,尽快推动北海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和执法保障

一是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规定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今年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考试,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尤其市各县(区)执法单位,以及有执法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是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落实《北海市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北法治办2021〕31号),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推动行政执法人员带头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执法工作水平。

三是各行政执法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对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行政执法单位与财政部门要尽快沟通协调解决,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对县(区)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装备不足、车辆老化问题,要尽快协调按程序采购,避免因此出现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各行政执法单位除了为执法人员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外,还要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的保障水平。

、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重点执法工作任务,是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工作要求。为保障工作顺利完成,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直接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具体抓,法制机构、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要做好台账工作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性、系统性、时效性比较强,特别是列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标的工作,需要参加今年7-8月的全国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分工,倒排工期,逐项推进,注意形成、收集本单位工作总结、制度文本、数据案例等工作台账,及时报送市司法局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

市、县(区)司法局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开展单位自查、专题调查及重点抽查。同时加强对重大、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重大、专项执法活动时,一般要提前3个工作日函告本级司法局。此外,我们会将可量化的工作纳入绩效指标,以绩效考评为工作抓手助推工作落实。市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落实和完成工作。县(区)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行政执法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和完成工作。

 

 

2021年6月9日

 

(联系人:陈恒       联系电话:3139372)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