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北海法治网! 主办单位:北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司法局
今天是2024年4月20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正文
打印
林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浏览次数:46231   发表时间:2022-03-01 09:37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报送单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林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8日,被告林某某上到冠头岭山顶寻找马蜂窝时,发现山顶的草丛中藏匿一只猎枪及一包子弹。被告人林某某将上述猎枪及子弹捡走藏匿于冠头岭山顶另一处草丛中。2020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林某某到枪支藏匿处取出枪支非法猎捕了一只“八两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0月25日,被告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调查和处理】

2021年1月5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正义网》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2月7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损失25000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在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林某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

本案涉案野生动物为“八两鹰”属隼形目鹰科,是世界濒危物种,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检察机关通过聘请“外脑”等方式,针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形,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

本案中,林某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要求其承担公益侵害责任。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危害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在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可参考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同时,应做好专家资质和意见合理性审查工作,提升专家意见的认可度和采纳率。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全额赔偿款,纳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