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2〕181号
申请人:谭婧。
被申请人: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谭婧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行政审批局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谭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告知书》(北审批信息告〔2022〕1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复制信息公开申请的第二项相关资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复制北审批排水〔2021〕字第59号、第60号、第61号、第62号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档案资料,含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等图纸及说明等。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资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内容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理据不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资料,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属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并非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答复。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收到上述申请表后,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答复期限、于2022年10月18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告知书》。2022年10月2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的政务公开科,拒绝签领《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的“北审批排〔2021〕第60号(海德堡一期)、61号(爱丁堡)、62号(罗腾堡):(1)排水户内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2)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3)排水水质、水量加测报告等材料;(4)排水许可申请表”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送达,已履行法定职责,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请求复制北审批排〔2021〕字59、60、62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请求复制北审批排〔2021〕字60号(海德堡一期)、61号(爱丁堡)、62号(罗腾堡):(1)排水户内排水管网、专用监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2)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3)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等材料;(4)排水许可申请表。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北审批排水〔2021〕字第59号、60号、62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属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北审批排〔2021〕字60号(海德堡一期)、61号(爱丁堡)、62号(罗腾堡):(1)排水户内排水管网、专用监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2)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3)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等材料;(4)排水许可申请表”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而不予公开。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及“北审批排水〔2021〕字第59号、60号、62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作为《告知书》附件一并通过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件证明》(北审批信息收〔2022〕10号)、《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谭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告知书》(北审批信息告〔2022〕18号)及附件、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单号:1016548737235)快递单及快递物流信息跟踪截图、北审批排水〔2021〕字第59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北审批排水〔2021〕字第60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北审批排水〔2021〕字第6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告知书》,并于2022年11月4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未超过上述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北审批排〔2021〕字60号(海德堡一期)、61号(爱丁堡)、62号(罗腾堡):(1)排水户内排水管网、专用监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2)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3)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等材料;(4)排水许可申请表”是申请获取排水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根据提交的材料予以行政审批,属于行政执法过程。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住所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作出《告知书》,公开北审批排水〔2021〕字第59号、60号、62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予公开北审批排〔2021〕字60号(海德堡一期)、61号(爱丁堡)、62号(罗腾堡):(1)排水户内排水管网、专用监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2)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3)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等材料;(4)排水许可申请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行政审批局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谭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告知书》(北审批信息告〔2022〕18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