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2〕86号
申请人:周伟。
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伟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处理其投诉北海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穗丰公司)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行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明确,通知申请人进行了补正。在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穗丰公司合同外加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市场价格违法行为有查处职责。2018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北海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北政办〔2018〕88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中明确“市物价局:负责对违反《价格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行为的清理和查处工作”、“没有按备案价格公示,高出备案价格销售的,物价部门立案查处”。2019年机构改革后,市物价局的工作职责由被申请人行使,因此被申请人有对市场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将涉案投诉搁置近两年,是行政不作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投诉后,将投诉转至被申请人。直至2022年3月,申请人在北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以下简称:北海12345平台)发现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办理,也没有进行回复。被申请人的懒政行为违法。三、责令被申请人对穗丰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北海12345平台于2020年3月将申请人的投诉交给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回复。随后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后,要求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自2020年来数次向12345平台投诉反映穗丰公司的有关情况,被申请人均积极给予处理,依法组织人员调查核实,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一、2020年6月8日,申请人向北海12345平台电话投诉,诉称“工单DH2020022某号房18没有告知处理结果,跟房管局沟通,已经半个月了,没有给回复。多次打房管局电话要么无人接通要么占线,要求尽快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在北海12345平台接收该件,并分派至市场监管执法支队承办,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回复:“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属于住建部门职责,对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调而定。开发商在销售过程违反相关规定由住建部门查处”。北海12345平台的关联工单DH202006080021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依法办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二、2022年3月9日、23日,申请人再次向北海12345平台投诉穗丰公司合同价外多收房款。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3月11日、23日接收工单并分派至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回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三、2022年4月1日,申请人以EMS快递形式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北政办〔2021〕6号)第五项“申请人不服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向相应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至复议机关办理,同时以EMS快递形式将抄送告知申请人,但EMS快递信息反馈为当事人拒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北政办〔2021〕76号)的规定,已对申请人的来电诉求按时接收、分派、回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9日,申请人向北海12345平台去电(工单202203090635),工单任务类型登记为“投诉”,工单登记“举报内容:来电人周先生2019年1月通过北海穗丰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小区的某号楼某单位某号房,购买价格为555734元,但合同价为377521元,来电人表示该公司行为属于违规行为,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退回多收房款。北海12345平台将上述工单转至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2022年3月11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服务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九条,建设单位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建议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日,北海12345平台将该工单转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工单后,将该工单转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2年3月14日,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穗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姚香萍进行询问调查。姚香萍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否认公司存在多收房款行为,并提供了(2019)桂050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05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民申4588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3月18日,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北海12345平台作出回复:“经查,您投诉广西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费的问题,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问题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6月10日分别作出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503民初18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5民终805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3月23日,申请人向北海12345平台去电(工单DH202203230134),工单任务登记类型为“投诉”,工单登记“举报内容:来电人周先生是北海市银海区穗丰金湾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业主,其购买价格为555734元,但是合同价为377521元,来电人反映开发商向市民销售房屋时合同外加价行为违规,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问题做出的判决是开发商是否违规销售房屋,不在法院民事判决范围,来电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开发商合同外加价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罚,至于在行政处罚中是否进行调解,请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理。”。同日,北海12345平台将该工单分派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收到工单后,将该工单转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同日,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平台上回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建议转住建局处理”。同日,北海12345平台将该工单转至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随后,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投诉人反映开发商合同外加价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对该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罚,建议转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工单再次转给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2年4月8日,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平台上作出回复:“经查,投诉人反映广西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费的问题,属于重复投诉,前期工单已回复投诉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问题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6月10日分别作出判决,以判决结果为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日,工单登记“设置任务状态为完成”。
以上事实有北海12345平台截图(工单DH202006080021、工单202203090635、工单DH202203230134)、EMS快递流转截图(1295589511398、110213052296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019)桂050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05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民申4588号《民事裁定书》《关于转送周伟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函》《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六)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申请人不服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理其举报事项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应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申请人向12345平台去电投诉穗丰公司存在多收购房款,要求相关部门对穗丰公司多收取购房款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穗丰公司退回多收款项的情况,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既包含投诉也包含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本案中,对申请人的投诉,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答复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但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按要求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责令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