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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2〕108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5464   发表时间:2022-11-04 09:24

北政行复字〔2022〕108号

 

申请人:黄国源。

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黄国源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涠综执罚〔2022〕4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儿子黄鸿龙于2014年经过某寮村委、生产队组长和村民签字同意进行分户。后申请人经涠洲政府、执法部门批准,在北海市海城区某寮村委某村建设涉案平房。涉案平房占地总面积615.5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16.44平方米。国家提倡一户一宅,黄鸿龙户下没房子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上述平房。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的主体资格。(一)《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北发〔2019〕2号)印发的机构改革方案中,文件第5页“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中第(1)点明确:“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市农业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规划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文件第10页中“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中第(4)点明确:“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中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北编办〔2020〕123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根据委托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洋与渔业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涠管委)签订《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委托于市涠管委。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去函征询申请人涉案房屋的处理意见,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关于某村黄国源执法案件协查函的复函》(北涠建复〔2022〕42号,以下简称:42号《复函》),称申请人在涠洲镇某寮村委某村海边建设的砖混结构平房,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并且该砖混结构平房在《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两违名单中。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涠洲镇某寮村委某村海边建设砖混结构平房(占地面积316.44平方米),该建设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另查明,北海市亿森林业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森设计公司)出具了《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项目情况说明》,说明涉案房屋未办理林地使用申请及审批手续,违法使用林地0.0393公顷。申请人称,涉案房屋经过涠洲政府、涠洲执法部门、涠洲某寮村委、涠洲生产队组长与村民同意签字,申请人与其儿子黄鸿龙已在建房前分开户口。调查中,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报建手续。申请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完成了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立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处罚(听证)告知及送达等程序。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涠洲岛旅游区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开发局出具的处理意见,以及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人民政府的复函,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6日,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移送违法线索的函》(北城涠政函〔2021〕137号),将申请人建设的平房存在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未批先用等违法线索移送被申请人。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编号:北涠综执查〔2022〕013号,以下简称《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携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调查。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查实房屋位于涠洲岛旅游区西南部某寮村委某村,建设者为申请人,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现场测绘显示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为615.5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316.44平方米;申请人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

2022年4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建设平房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拍照留存。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涉案房屋由其于2014年出资建设,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人是其儿子黄鸿龙;涉案房屋原用于做艇寮、存放渔网和工具,在2014年建设时提交了船房申请书,村小组、村委和涠洲镇政府都已盖章批准,有合法的手续,2016年时其对房屋进行装修,用于经营客栈,客栈名称为北海某客栈;其名下有一处房屋,位于涠洲镇某寮村委某村某号,占地面积57平方米;其儿子的户口住址为涠洲镇某寮村委某村某号。2022年4月20日,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某村黄国源执法案件协查函》(北涠综执函〔2022〕37号),函询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涉案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规划报建手续,涉案房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涉案房屋对实施城乡规划的影响,以及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意见。同日,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征询黄国源建设房屋相关情况的函》(北涠综执函〔2022〕38号),请北海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2014年以来的地类、面积、地类变化情况和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对该违法用地的处理意见。

2022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进行法制审核。2022年4月24日,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作出42号《复函》,函复被申请人。42号《复函》称涉案房屋未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及其他规划报建手续;涉案房屋位于已经公示的某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村庄规划;涉案房屋在《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两违名单中,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某村黄国源执法案件协查函》(北涠综执函〔2022〕41号),请求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人民政府协查申请人在其村中已确权的房屋情况以及其户是否符合自治区关于农村村民建设“一户一宅”管理要求。同日,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执法案件协查有关情况的复函》(北城涠政函〔2022〕75号:以下简称:75号《复函》),函复被申请人。75号《复函》称申请人在涠洲镇某寮村委某村某号有一处房屋,户主为申请人与其妻苏桂英,该房屋于2002年拆旧建新,占地面积58.59平方米,建筑面积176.38平方米:该二层半楼房持有北集建(1994)字第2502585号,批准面积:41.33平方米;目前,申请人新建房屋占地面积316.44平方米,建筑面积:316.44平方米,现申请人在村中有两处房屋登记在册,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管理要求。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黄国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的调查报告》(编号:北涠综执报〔2022〕4号,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认定申请人于2014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某寮村委某村海边建设平房,该平房占地总面积615.53平方米,建筑面积316.44平方米,经北海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土地利用规划是一般农地区和其他用地区,经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认定,该平房在某村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村庄规划,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及其他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城乡规划类)第C101.64.2一般违法情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改正的……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按期拆除,不予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平房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涠综执告〔2022〕4号,以下简称:《处罚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某寮村委某村海边建设平房(北海某客栈),建筑面积316.44平方米,占地面积615.53平方米,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某寮村委某村海边建设平房(建筑面积316.44平方米)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

2022年4月27日,北海市自然资源局通过政府办文系统复函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该函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黄国源建设房屋相关情况的函》(北自然资函〔2022〕612号,以下简称:612号《函》)。612号《函》称,经套合2014年至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涉案地块位于海城区范围的涠洲镇某寮村委,总面积615.53平方米(其中园地560.68平方米,其他土地54.85平方米);经套合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2019年)及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涉案地块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经套合《涠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2015年调整),涉案地块图斑示意图的用地现状为一般农地区和其他用地区;涠洲岛规划管理职能由市涠管委负责,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应向市涠管委征求意见。

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某寮村委某村海边建设平房(北海某客栈),建筑面积316.44平方米,占地面积615.53平方米,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某寮村委某村海边建设平房(建筑面积316.44平方米)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的户籍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某寮村委某村某号,该户籍地址的户主为申请人,该户共有2人,另一人为申请人的妻子苏桂英。黄鸿龙因2014年9月11日分户迁出上述户籍,申请人之女黄鸿梅已迁出上述户籍。2014年10月22日,申请人申请在海边用自己的土地建造船房,北海市海城区某寮村民委员会及第四村民小组的在《船房申请书》上盖章。

以上事实有《关于移送违法线索的函》(北城涠政函〔2021〕137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审批表》(编号:北涠综执立〔2022〕4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编号:北涠综执查〔2022〕2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4月5日、4月24日周月宁、4月24日江太新)、北海市涠洲岛某村(黄国源)图斑示意图、《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某村黄国源执法案件协查函》(北涠综执函〔2022〕37号)、《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某村黄国源执法案件协查函》(北涠综执函〔2022〕38号)、《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某村黄国源执法案件协查函》(北涠综执函〔2022〕41号)、《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黄国源建设房屋相关情况的函》(北自然资函〔2022〕612号)及政府办文系统截图、《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关于某村黄国源执法案件协查函的复函》(北涠建复〔2022〕42号)、《关于执法案件协查有关情况的复函》(北城涠政函〔2022〕75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黄国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的调查报告》(编号:北涠综执报〔2022〕4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审批表》(编号:北涠综执审〔2022〕4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涠综执告〔2022〕4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涠综执罚〔2022〕4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编号:北涠综执催〔2022〕2号)及送达回证、《居民户口簿》《船房申请书》《居民身份证》(黄国源)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涠洲岛旅游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北编办〔2019〕104号)第一点“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中“涠洲岛旅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能,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程序委托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本案中,42号《复函》和612号《复函》是涉案平房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涉案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地类等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对案件处理起决定性作用。42号《复函》作出的时间为2022年4月24日,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发给被申请人612号《复函》的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但被申请人却于2022年4月23日进行了法制审核,并于2022年4月24日形成《调查报告》及作出《处罚告知书》,即本案尚在调查阶段,被申请人进行了法制审核、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进行处罚告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涠综执罚〔2022〕4号),责令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