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2〕116号
申请人:李文瑞。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申请人李文瑞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2]01038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房屋纠纷,王倚林、李香莲于2022年5月3日下午,叫李志、庞沛源驾驶小车且手持铁棒上门对申请人和李文规进行殴打,致使申请人和李文规身上多处受伤。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地角派出所(以下简称:地角派出所)具有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定职权。根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地角派出所具有办理治安案件执法职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执法资格。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5月3日15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地角某村某号发生一起因房屋归属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案件,地角派出所民警当即赶往现场处置。经调查,参加打架斗殴的一方为违法行为人申请人、李文规两兄弟,另一方为李香莲及其丈夫王倚林、弟弟李志、外孙婿庞沛源。申请人的弟弟李文规与王倚林、李香莲夫妇因房屋归属问题产生矛盾,积怨多年。2022年5月3日15时许,李香莲的外孙婿庞沛源从合浦县常乐镇驾车搭载回老家摘荔枝的李香莲回到北海市海城区地角某村某号,遇到李文规时,李香莲便质问李文规为何骂她的家人。李文规不予理睬,用不堪入耳的脏话辱骂李香莲,李香莲气不过,就用竹竿打了李文规的嘴巴,二人发生了冲突。随后,闻讯赶来的王倚林怕李香莲吃亏,就冲上去扇李文规两巴掌,并与李文规撕打。庞沛源以及正在李香莲家等待取荔枝的李志,也参加围打李文规。申请人在家里听到外面有吵闹声,便走出家门,当见到李文规被打时,即冲过去解围并与王倚林等人对打,于是双方发生斗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因申请人主观上没有事实与李文规结伙殴打他人的故意,事前不存在纠集过程,故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且申请人的行为是由于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伤害后果较轻,属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三、对申请书事实与理由的答辩意见。(一)庞沛源驾驶小车从合浦县常乐镇来到北海地角某村某号,是为送李香莲回家。李志是李香莲事先通知来取荔枝的,故申请人称李香莲叫李志、庞沛源等四人驾驶小车上门打人与事实不符。王倚林、李香莲、李志以及庞沛源与申请人、李文规互殴,起因是李文规先用不堪入耳的脏话辱骂李香莲引起的,打架过程中双方都殴打过对方,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二)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人殴打他人,侵害的程度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任何公民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无论任何理由与辩解,只要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私力实施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参与殴打他人,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3日15时许,庞沛源搭载回老家摘荔枝的李香莲回到李香莲家,李志到李香莲家等待取荔枝。李文规在申请人家吃饭,饭后在海城区地角某村某号门口与李香莲发生口角,李香莲的丈夫王倚林听到争执声出来查看并参与吵架,之后双方打了起来。李香莲的弟弟李志、外孙婿庞沛源看到后参加了打架,申请人听到声响,出门查看后与李香莲、王倚林、李志、庞沛源打了起来。地角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同日16时许到现场处置警情,并对申请人、李文规、庞沛源、王倚林、李翠莲、李志6人及案发地点进行现场检查。17时许,被申请人依法提取某村民郭元提供的现场打架视频。17时许,被申请人依法提取某村民郭元提供的现场打架视频。同日,申请人在北海市人民医院进行诊断,CT诊断结果:“左侧额部、眼眶头皮软组织挫伤、肿胀;余颅脑未见明确异常。扫及:双侧筛窦炎症”;李文规在北海市人民医院进行诊断,CT诊断结果:“颅脑:颅脑CT平扫未见明确外伤征象……颈椎:颈椎退行性改变……胸部:1.考虑左肺下叶多发支气管扩张并感染……2.诸肋骨未见明确骨折征象”,DR诊断结果:“左肩片:未排除做肩胛骨骨峰处局部骨折;左肘关节片:左肘逛街诸骨未见明显骨折及脱位”;李香莲在北海市人民医院进行诊断,DR诊断结果:“外伤急诊X光片结论如上述(所见右股骨未见明确骨折及脱位现象)”。
2022年5月5日,地角派出所对报案人李文规的110报警进行受案登记。2022年6月13日,地角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申请人、李文规、庞沛源、王倚林、李翠莲、李志六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申请人、李文规、庞沛源、王倚林、李翠莲、李志6人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速检测法(胶体金法)呈阴性。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李文瑞)》),认定2022年5月3日15时许,李文规、申请人两人与王倚林、李香莲、李志、庞沛源四人在北海市海城区地角某村某号因房屋纠纷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调查,以上人员对自己参与打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故意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李文瑞)》依法告知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上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李文瑞)》中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2年5月3日16时许,李文规、申请人两人与王倚林、李香莲、李志、庞沛源四人在海城区地角某村某号因房屋纠纷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申请人对自己参与打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执行期限: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6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北公城受案字[2022]00307号)、《到案经过》《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李文瑞、李文规、庞沛源、王倚林、李翠莲、李志)、《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北公城检测字[2022]01521号、01523号、01524号、01525号、01526号、01527号)、《询问笔录》(李文规、李文瑞、李香莲、庞沛源、王倚林、陈金花、莫以连、叶瑞姐、王丽、李文权)、《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李香莲、王丽、王倚林、李文权、李文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莫以连、陈金花)、《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李文规、王倚林、李香莲、李志、李文瑞、庞沛源)、《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2]01038号)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七)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的规定,地角派出所具有办理治安案件的行政执法职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其辖区治安案件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地角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进行受案登记、依法传唤调查、处罚前告知,因该案涉及行政拘留,被申请人依据地角派出所调查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并送达,所经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地角派出所于2022年5月5日受案登记,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期限不违反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涉案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及现场视频记录的情况,均可证实申请人、李文规二人与王倚林、李香莲、李志、庞沛源四人在海城区地角某村某号因房屋纠纷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主张是王倚林、李香莲叫李志、庞沛源驾驶小车且手持铁棒上门对申请人和李文规进行殴打,致使申请人和李文规身上多处受伤。本机关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本案是因李文规先言语辱骂李香莲引起,李志、庞沛源与王倚林、李香莲无事前合谋殴打李文规和申请人的故意,且双方均有互相殴打情形,并不是申请人所说的单方面被殴打,对于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2]01038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