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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2〕127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7307   发表时间:2022-12-04 09:45

北政行复字〔2022〕127号

 

申请人:黄爱华。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石头埠派出所。

申请人黄爱华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石头埠派出所(以下简称:石头埠派出所)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石头埠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北公铁行罚决字[2022]00300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3日凌晨01:39,4名便衣警察来到申请人工作的按摩会所后出示辅警证件警示牌,要求申请人等配合工作。当时申请人与客户谈好价格做一个388元的套餐,套餐内容是洗脸、按摩、推十二经络,套餐时长2.5小时。因天气热,申请人先去洗澡出来,在穿衣服的同时警察刚好看到,便怀疑申请人在卖淫,当时客户在床上穿着衣服在玩手机。警察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卖淫,也无证据证实现场有避孕套之类的性用品,不能证明构成卖淫。在警察的引诱威胁下,申请人配合警察做了现场指认、现场笔录并签字。申请人从未看过辨认笔录。希望复议机关还申请人一个清白、还按摩会所一个清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铁山港治安大队联合被申请人在北海市海城区石子岭路芝麻街按摩店303房间,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申请人和庞北浦。随后两人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北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该案由被申请人办理。经查,申请人在芝麻街按摩店工作,2022年6月23日庞北浦到店里,庞北浦要求做一个388元的项目,项目内容为按摩加“波推”,双方已达成协议,在303房间将要开始实施行为前被抓获。庞北浦通过微信将188元扫描至店内李桂玲(另案处理)的微信收款码,另外200元通过现金完成交易。根据申请人的笔录,申请人承认其于2022年6月23日凌晨在芝麻街按摩店303房要为庞北浦提供“波推”服务,“波推”的内容为使用自身的胸部按摩其阴茎直至射精为止,且庞北浦已支付388元,已经达到双方要实施行为的意愿。根据《公安部关于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定,申请人为庞北浦提供“波推”的行为属于卖淫违法行为。本案的证据有现场笔录、指认照片、黄爱华的询问笔录、庞北浦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广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1栏第一款第一项“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的规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已对其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并作出对申请人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388元的罚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正当。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描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3日凌晨0时许,北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铁山港治安大队联合被申请人在芝麻街按摩店303房查获涉嫌嫖娼人员庞北浦、涉嫌卖淫人员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在见证人林婷的见证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体进行检查、进行尿液提取(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冰毒、K粉阴性)。随后庞北浦和申请人被口头传唤至被申请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同日,北海市公安局同意将申请人涉嫌卖淫一案指定给被申请人处理并移送给被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卖淫一案进行立案并作出《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当场送达申请人。同日18时许,被申请人对庞北浦进行询问调查,庞北浦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当日凌晨,其骑电动车路过芝麻街按摩店,有个技师叫其进店,随后介绍了198元和388元两种项目,其选择了388元并付款,之后其脱了衣裤躺在床上,还未有行动,就有警察进来了。同日19时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因在芝麻街按摩店帮客户按摩被带到被申请人住所地,其并未卖淫,其在介绍388元套餐后,庞北浦刚脱掉衣裤躺在床上,还未有行动,警察就进来了,198元的项目是按摩带“打飞机”、388元的项目是按摩加“波推”;此次已收取了388元(其中通过微信支付188元、现金支付200元),其与老板李桂玲五五分成。同日21时许,申请人从同一张A4纸上辨认出庞北浦,庞北浦从同一张A4纸上辨认出申请人。同日23时许,被申请人作出《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送达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0时许,在芝麻街按摩店涉嫌卖淫,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申请人处以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签署了“不予陈述申辩”的意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2年6月23日0时许,北海市公安局民警在北海市海城区广场东里芝麻街按摩店现场抓获一队卖淫嫖娼男女,经询问,申请人与嫖客庞北浦欲谈好以388元(已付款)的价格提供全套服务发生性交易,在正准备实施时被民警查获,两人均对卖淫嫖娼行为供认不讳,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伍佰元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当天送达给申请人。同日,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代缴罚款500元。同日,被申请人追缴申请人涉嫌卖淫一案嫖资388元。

以上事实有《呈请指定管辖审批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北公审字[2022]01933号)、《受案登记表》(北公铁受字[2022]00282号)、信息查询人口查询系统截图、《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广西北海市公安局石头埠派出所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黄爱华、庞北浦)、《询问笔录》(黄爱华、庞北浦)、《辨认笔录》(黄爱华、庞北浦)、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尿液检测阴性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微信转账照片、《代缴罚款委托书》《呈请追缴物品审批报告》《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追缴物品清单》(北公铁缴字[2022]102号)、9825广西财政非税机打票缴款客户回单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其辖区治安案件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23日发现申请人涉嫌卖淫一案并进行受案登记,依法调查取证,并于当天进行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所经程序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广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1栏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与庞北浦已就交易金额达成一致,庞北浦已支付388元,申请人在笔录里承认388元的项目为按摩加“波推”,庞北浦亦认可388元的按摩大全套项目包含“波推”和性行为,双方虽未实质性有行动,但根据《公安部关于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定,已能证实申请人与庞北浦之间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石头埠派出所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石头埠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北公铁行罚决字[2022]00300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