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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2〕18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2973   发表时间:2022-08-04 16:20

北政行复字〔2022〕183号

 

申请人:张荣华。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

申请人张荣华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2022年10月1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411500296344,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认定错误。2022年10月1日19时4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豫A×××KC小型汽车在兰海高速2210段正常行驶,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先是查看并扣下行驶证、驾驶证,然后让申请人变道靠边(应急道上)停放,并进行拍照,以占用应急道为由开具罚单,让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以国庆期间堵车、时间为晚上及路面修路导致标线不清晰为由,拒绝签字。二、证据缺失。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时间19时51分是开具罚单和拍照的时间,不是罚单认定的所谓“应急道上行驶”的时间。三、执法错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程》规定,除执行特殊紧急任务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被申请人拦截申请人车辆的行为违背了这一规定,明显存在“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针对外地车辆进行罚款),实属执法错误,属于无效罚单。四、违背主要工作职责。该路段尚在修路,到处是路障,又恰逢国庆假期第一天堵车严重,执勤民警不是履行引流疏导交通的主要职责,反而却是让许多车辆停在应急道上拍照罚款,加剧了交通堵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处罚经过。2022年10月1日下午17时许,因辖区铁山港跨海大桥正在修建,K2209段逐渐由4车道压缩为1车道,导致车辆通过该路段时行驶较为缓慢,民警在此路段开展交通疏导保畅勤务。19时45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豫A×××KC小型汽车在K2213至K2208路段应急车道上行驶超越在行车道内正常行驶缓慢通行的车辆(此路段为正常路段,并没有修路),被执勤民警查获,以“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申请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民警现场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申请人认为处罚过重拒绝签领处罚决定书。二、处罚依据合法。申请人驾驶豫A×××KC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日19时45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豫A×××KC小型汽车沿兰海高速行驶至2210公里800米处时,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被被申请人的执勤民警查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日19时51分,驾驶豫A×××KC小型汽车在兰海高速2210公里800米实施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申请人记6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人持决定书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被申请人执法民警现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申请人拒绝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载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限为2022年6月15日至长期。豫A×××KC小型轿车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载所有人为张宏,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SVFH4550××××××××。

以上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管理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411500296344)、广西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邮寄给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封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豫A×××KC小型汽车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九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驾驶证记6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主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的违法时间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的时间为开具罚单和拍照的时间。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执法民警在拦截申请人的车辆后,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告知,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由现场设备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生成违法时间。申请人主张不认可缴纳滞纳金问题。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将加处罚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管理一大队2022年10月1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管理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411500296344)。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