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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2〕147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5060   发表时间:2023-02-08 16:54

北政行复字〔2022〕147号

 

申请人:陈健梅。

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申请人陈健梅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2022年9月8日作出的《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关于陈健梅视同缴费年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函》(北社保函〔2022〕122号,以下简称122号《函》),于2022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22号《函》,认定申请人1977年1月至1986年9月期间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申请人称:申请人1950年出生,1977年1月入职水运公司。1976年12月,水运公司将申请人的户口由广东廉江营仔迁入水运公司二队,因为船员必须办理海员证才能上船工作,办理海员证必须把户口迁入水运公司集体户口。申请人的父亲陈仪章1912年出生,1956年4月入职水运公司,1976年办理退休,退休后被留用至1979年10月才正式离开工作岗位,其职务是舵工,属航海技术专业人员。申请人是1977年顶替其父亲陈仪章自然减员入职水运公司的,如果没有正规手续,1976年12月水上派出所没有依据把申请人的户口迁入水运公司二队。1992年10月,申请人因未能连续缴纳停薪留职费用被公司除名。1989年11月水运公司停薪留职人员工资单显示有申请人的基本工资外的民族津贴、粮贴及物贴。2007年11月,水运公司将申请人的档案移交到社保档案科。2010年9月,申请人申请退休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提供个人档案为由认定申请人为城镇临时工。申请人不知道为什么其个人档案在社保档案科,档案里的材料足以证明其是正式职工,被申请人却以无个人档案为由来处理。2022年5月11日,水运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陈伟初同志将完全能佐证申请人是正式职工的档案移交到驿马街道办事处。依据1956年1月劳动部《关于年老体衰职工以其子女代替工作问题复轻工部的函》,允许职工退休后招收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的规定 ,上世纪70年代末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制度大规模实施,是一种招工的方式。根据桂政劳险字[1994]25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固定职工在实行职工缴费制度前,1991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负担。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22号《函》符合权限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四条:(四)条件核准科。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核准以及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工作,开展条件核准相关的地调查”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是被申请人的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122号《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于2010年9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实际缴费月数288个月(1986年10月至2010年9月),视同缴费月数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288 个月,2010年10月份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5月23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基本养老保险金重新核定,并提供个人人事档案。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和相关材料,与视同缴费年限相关的档案记载有:1.职工花名册,记载申请人于1977年1月开始在水运船队工作;2.《关于自然减员补充招收职工子女的请示报告》(注:没有劳动部门批复且没有详细补充招收职工名单);3.关于对梁礼广等29位职工违反劳动纪委作除名处理的通知;4.证明(材料3、4证明申请人1992年10月26日被公司除名);5.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呈报审批表;6.一九九0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呈报审批表;7.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情况清理核实审定表。在申请人人事档案中没有劳动部门批复的招工手续,无法确认其是固定工、合同工或是临时工,因此,被申请人无法认定其1977年1月至1986年9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并当面告知需补充相关材料,但至今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其它有效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三、被申请人作出的122号《函》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13号)第一条第五款“严格按照原始档案记载等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第一条第七款“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审核材料及表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广西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其涉及工龄及缴费的信息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定养老金的,可以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业务。需提供:1.《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申报表》,原件1份,……3.涉及变更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人事档案和人事档案以外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验原件”规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材料不完备,又无法提供有效的可认定其1977年1月至1986年9月的视同缴费年限相应合规的材料为由,作出审核不通过,维持其原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处理依据正确。四、被申请人作出的122号《函》程序合法。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信访,并于2022年7月12 日作出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信访代理人陈秋凤。因疫情原因,被申请人于 2022 年9月8 日作出122号《函》告知陈秋凤没法认定申请人1977年1月至1986年9月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依据。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描述“2007年11月水运公司把陈健梅的档案移交到社保档案科”、“2022年5月11号,水运公司留守人员(原办公室主任)陈伟初同志将完全能够佐证陈健梅是正式职工的档案移交到驿马街道办事处”不属实,也存在矛盾。(一)被申请人没有管理非本单位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的职能;(二)如被申请人保管申请人的个人人事档案,就不可能有“2022年5月11号,水运公司留守人员(原办公室主任)陈伟初同志将完全能够佐证陈健梅是正式职工的档案移交到驿马街道办事处”的事发生;(三)如陈伟初同志已将完全能够佐证申请人是正式职工的档案移交到驿马街道办事处,为何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金重新核定时没有提供。申请人以矛盾、不实的说词为依据申请122号《函》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122号《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1977年1月20日,申请人到北海市水上运输公司参加工作,职务为炊事,工资级别为1级。1992年10月26日,申请人因不履行停薪保职合同长达29个月被北海市水上运输公司除名。2010年9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2010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0年,实际缴费年限为24年,核定申请人从2010年10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22年5月1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申请重新核定参加工作时间、修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间。2022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122号《函》,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13号)第一条第五款“严格按照原始档案记载等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第一条第七款“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审核材料及表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广西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其涉及工龄及缴费的信息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定养老金的,可以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业务。需提供:1.《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申报表》,原件1份,……3.涉及变更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人事档案和人事档案以外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验原件”规定,申请人与视同缴费年限相关的档案记载有《职工花名册》、(76)北水革字第26号《关于自然减员补充招收职工子女的请示报告》(注:没有详细补充招收职工名单且没有劳动部门批复)、1992年10月26日申请人被公司除名文件、北海市交通局审批申请人1989年至1991年工资审批表。在申请人人事档案中没有劳动部门批复的招工手续,无法确认其是固定工、合同工或是临时工,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它有效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被申请人无法认定其1977年1月至1986年9月的视同缴费年限。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以需要重新审核调查为由撤销122号《函》。

另查明:1976年7月12日,北海市水上运输公司作出(76)北水革字第26号《关于自然减员补充招收职工子女的请示报告》,向市革委劳动科上报自然减员补充招收职工子女名单。1989年12月,北海市水上运输公司、北海市交通局根据自治区工改办1987年、1988年两次会议精神,同意将申请人的1985年浮动工资升级为固定工资。1990年8月,北海市水上运输公司、北海市交通局根据国发(1989)83号文规定,同意将申请人的7级工资等级晋升为10级。1991年7月,北海市水上运输公司、北海市交通局根据自治区工改办1990年11月27日会议决定,同意将申请人的10级工资等级晋升为11级。1992年,北海市水上运输公司、北海市交通局根据自治区工改办桂工改[1991]4号文通知,同意将申请人的月工资11级84元调整为11级90元。1992年,北海市水上运输公司、北海市交通局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区工改办桂政劳薪字(1992)4号文通知,将申请人的月工资提高为11级96元。2007年11月12日,北海市航海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兹有我司职工陈建梅同志,男,一九五〇年九月十日出生。一九七七年起父亲陈益章在我司船队工作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因其办理顶工手续于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日顶替其父亲陈益章自然减员名额到我司水运船队工作(其招工人事档案材料目前尚未找到)。陈建梅到我司工作后先后在船队北舶3号、16号等船队工作,后抽调到船队搞脱产管理工作至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因不履行停薪留职合同长达29个月被企业除名”。

以上事实有《职工花名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申报表》《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关于陈健梅视同缴费年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函》(北社保函〔2022〕122号)、《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关于撤销〈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关于陈健梅视同缴费年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函〉(北社保函〔2022〕122号)文件的通知》(北社保发2022〕40号)、(76)北水革字第26号《关于自然减员补充招收职工子女的请示报告》《关于对梁礼广等29位职工违反劳动纪委作除名处理的通知》(北水运司字〔1992〕第34号)、《企业职工一九八五年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审批表》《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呈报审批表》《一九九〇年企业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一九九一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审批表》《一九九二年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序号审批表》《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情况清理核实审定表》、《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三条第一项“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的职责。

本案中,根据122号《函》载明的内容,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13号)第一条第五款“严格按照原始档案记载等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及第一条第七款“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审核材料及表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广西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其涉及工龄及缴费的信息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定养老金的,可以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业务。需提供:1.《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申报表》,原件1份,……3.涉及变更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人事档案和人事档案以外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验原件”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后,认为申请人人事档案中没有劳动部门批复的招工手续,无法确认其是固定工、合同工或是临时工,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故被申请人无法认定其1977年1月至1986年9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在122号《函》中,被申请人虽然说明了无法认定申请人1977年1月至1986年9月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因是其人事档案中没有劳动部门批复的招工手续,以及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但没有说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所依据的政策,被申请人作出122号《函》没有依据。

因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122号《函》,本案已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确认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2022年9月8日作出的《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关于陈健梅视同缴费年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函》(北社保函〔2022〕122号)违法,由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重新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