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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2〕15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6247   发表时间:2023-02-08 16:58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北政行复字〔2022〕154号

 

申请人:何芬。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申请人何芬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510354574,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所持有的手机并无2022年9月26日11时37分该时间段的通话记录,故申请人不存在在该时间段实施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事后据申请人回忆,由于驾驶位安全带紧勒,申请人可能存在抬手调整安全带松紧的行为。在双方对该抬手行为有争议的情况下,为查清事实,被申请人应当核对电子监控,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再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存在。2022年9月26日11时37分许,申请人驾驶桂EXXXXX号牌小型轿车在北海大道北京路口北往南反向卡口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根据违法系统抓拍的照片显示,申请人单手驾驶,左手手持物品在面部,动作明显不是其所提出的抬手调整安全带松紧的行为,其驾驶行为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现场执勤民警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二、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处罚款100元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6日11时37分,申请人驾驶EXXXXX牌小型轿车在北海大道北京路口北往南反向卡口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被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行为同时被电子监控抓拍。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六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申请人记3分。该《处罚决定书》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载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4日。EXXXXX牌小型轿车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王日起。

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抓拍照片、《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51035457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根据现场查获的事实以及电子监控抓拍照片相互印证证实,申请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实施了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3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主张其所持有的手机并无2022年9月26日11时37分该时间段的通话记录,当时是在抬手调整安全带松紧。根据监控抓拍照片显示,申请人右手抓方向盘,左手手持电话拨打接听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本机关不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主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510354574)。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