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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2〕16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7453   发表时间:2023-03-08 17:02

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北政行复字〔2022〕162号

 

申请人:林绍锷。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申请人林绍锷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2]01529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捏造假证,给申请人安一个寻衅滋事的罪名,《处罚决定书》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以下简称东街派出所)具有法定办理治安案件的职权。根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东街派出所具有办理治安案件执法职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2年9月27日8时42分许,东街派出所接到110 转来的报警称有人在香格里拉酒店消费不买单并闹事,要求处理。东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申请人传唤回所内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日,东街派出所依法受案调查。经调查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5日8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香格里拉酒店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以酒店欠其一个道歉为由,分别于2022年9月25日15 时、26日9时、27日6时连续三天到香格里拉酒店餐厅处三次吃饭共计消费400多元不买单,且在不买单的情况下还在香格里拉酒店餐厅处闹事追打酒店的工作人员。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吴同春、李凤、温海燕的证言、视频监控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以上证据经被申请人依法查证属实,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7日,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香格里拉酒店的安全总监吴同春向东街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在该酒店消费不买单并闹事。东街派出所民警到达香格里拉酒店对案发现场和申请人身体进行检查以查找作案证据,未发现异常情况。同日,东街派出所民警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香格里拉酒店的服务员温海燕进行调查询问。温海燕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2年9月25日8时许有个客人在酒店的香宫厅26号桌坐下后就说消费不买单,因为一楼的工作人员对其态度不好。该客人点了三个菜,吃饱后还和附近的客人说酒店服务不到位。为了不影响其他客人,温海燕等人联系保安对该客人进行劝阻。15时许,该客人没有买单就自行离开了。2022年9月26日,该客人又来酒店坐到前一天的位置上点了三个菜,吃饱后在酒店到处走,和其他客人说他的事,不买单就离开了。2022年9月27日6时许,该客人又来酒店咖啡厅,一开始酒店不让其消费,该客人说消费完再一起结账,该客人吃完自助早餐后又说让酒店高总来买单,之后酒店就报警,民警到场将该客人带回派出所了。该客人是一名男子,黑黑瘦瘦,戴一副眼镜,年龄有50多岁,温海燕不认识该男子,该男子消费了三次都没买单,三次消费大概400多元。该男子在酒店走来走去和客人聊天,影响到客人在酒店正常的消费。同日,东街派出所民警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香格里拉酒店的服务员李凤进行调查询问。李凤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2年9月27日7时许,有个客人到酒店咖啡厅想吃自助餐,一开始李凤等人问该客人住几号房,该客人说不是住在酒店的,酒店经理就过来说该客人是前两天来酒店消费不买单的客人,让其买单后再消费,该客人说这次用完餐再一起结账,该客人吃饱了就说酒店总经理高总会为其买单,李凤打电话问领导,领导说没有这回事,该客人还是拒绝买单,之后领导就打电话报警,民警到酒店将该客户带回派出所。该客人是一名男子,黑黑瘦瘦,戴一副眼镜,年龄有50多岁,李凤不认识该男子。在咖啡厅自助餐消费一次需要108元。该男子打扰到酒店客人的正常消费。同日,民警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吴同春进行调查询问。吴同春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2年9月25日8时许,酒店同事向吴同春汇报说有个客人坐在酒店的香宫厅26号桌不买单还大吵大闹,吴同春下到香宫厅看到该客人没有闹,吴同春就要走,该客人看到吴同春后就拿一根手机支架追着吴同春打,对着吴同春捅,又用脚踢吴同春。由于大厅人太多,吴同春就退出大厅想找个人少的地方,之后同事过来隔开双方,吴同春利用机会离开现场。该客人是一名男子,黑黑瘦瘦,戴一副眼镜,年龄有50多岁,吴同春不认识该男子,该男子用一根手机支架往吴同春胸口捅,现在没什么疼痛了。因为之前该男子在酒店泳池搞直播,又没有消费,还对客人进行骚扰,然后吴同春等人劝离该男子,一开始民警来处理了,吴同春才下来对该男子进行规劝,可能该男子对吴同春心生怨恨,每次该男子看到吴同春等当时劝其离开酒店的同事都会很激动。该男子打扰到酒店客人的正常消费。同日,东街派出所口头传唤申请人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东街派出所民警在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2年9月25日8时许申请人在家里报警说被第三方债务公司威胁,于是约派出所民警到香格里拉酒店大堂了解情况。与警察交流过程中因为隔壁桌的客人离申请人太接近,申请人觉得谈话不太方便,就劝其他客人坐得离申请人远一点,酒店工作人员觉得申请人扰乱酒店秩序,劝申请人离开,然后申请人就跟派出所的民警回派出所反映被威胁的情况。调查结束后申请人回到香格里拉中餐厅内吃饭,吃完饭没有买单,申请人告诉酒店工作人员找酒店经理过来,把上午赶申请人出香格里拉的两个工作人员过来给申请人道歉,然后申请人就一直坐在酒店大堂,直到20时许被带回派出所调查。9月26号0点30分左右申请人去香格里拉开房,香格里拉的工作人员没有给申请人开房,于是申请人就睡在酒店的大堂。一直睡到凌晨3点,申请人走步梯到酒店十八楼,在走楼梯的过程中申请人打了三个电话,分别打给香格里拉酒店前台、12345 市长热线、110 报警电话,要求香格里拉酒店给申请人开总统套房,否则就触发酒店的烟雾报警系统。后来派出所民警来到香格里拉酒店十八楼设备间将申请人带到酒店大堂。这个时候来了一位香格里拉的保安,申请人觉得该保安对申请人有蔑视的心理,于是就对该保安进行辱骂。该保安自称患有心脏病,叫申请人不要辱骂,申请人不相信该保安有心脏病,就用矿泉水瓶砸向该保安,但是没有砸中。后来申请人又将身上的背包砸向保安,但是没有砸中,砸到了酒店前台的电脑桌上,然后申请人就被带回派出所。9月26日8时,警察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批评释放后,申请人又回到香格里拉中餐厅吃饭,申请人点了三个菜,在等待上菜的过程中申请人看到了9月25号说要赶申请人出酒店的工作人员,于是就拿起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三角架冲上去,拦住、恐吓并要求该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道歉,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申请人用脚绊了一下该工作人员,酒店工作人员用手肘碰到了申请人的左腹部,当时申请人觉得非常疼痛,后来直接到东街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反映情况的过程中觉得腹部疼痛难忍,于是就叫了120到场送申请人去人民医院检查。9月27日6时许,申请人又到香格里拉酒店与前台的一位工作人员聊天,一直到7点左右,申请人去中餐厅点菜吃饭,吃完饭后申请人让服务员找酒店的经理高总签单,后来警察又到现场把申请人带回派出所。申请人没有买单,所以不知道消费了多少钱,不买单是因为其觉得香格里拉酒店欠其一个道歉。同日,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已看过该笔录,与其所述相符。同日,东街派出所对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受案登记。民警通过广西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到申请人无违法前科。同日,东街派出所民警告知申请人,其于2022年9月25日15时、9月26日9时、9月27日6时在香格里拉酒店餐厅处消费不买单,三次消费共四百多元,并且在不买单的情况下,在香格里拉酒店餐厅处闹事,殴打酒店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因申请人拒绝在《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下简称《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两名民警在《处罚告知笔录》上注明并签字,同时对告知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同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之后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9月25日15时、9月26日9时、9月27日6时在香格里拉酒店餐厅处消费不买单,三次消费共四百多元,并且在不买单的情况下,在香格里拉酒店餐厅处闹事,殴打酒店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因申请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两名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已告知并处罚人,但被处罚人签字”并签字,同时对申请人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同日,申请人被送至北海市拘留所执行处罚。2022年9月29日,北海市拘留所向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拘留所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北拘停[2022]064号),因发现申请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申请人停止执行拘留。

以上事实有:北公城(东街)受案字[2022]00149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温海燕、李凤、吴同春)、《北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北海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林绍锷)及询问视频、《前科证明》《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录音录像、集体讨论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2]01529号)及录音录像、《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北公城行拘通字[2022]00420号)、《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北海市拘留所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北拘停[2022]064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监控录像、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其辖区治安案件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接到报案后进行现场检查、传唤调查、询问查证及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受案登记、处罚前告知、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等,所经程序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温海、燕李凤、吴同春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申请人在香格里拉酒店餐厅处消费三次不买单,与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在香格里拉酒店餐厅处消费三次不买单的陈述一致。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的规定,申请人、温海燕、李凤、吴同春接受询问后,分别在《询问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名,进行询问的两名民警也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并且民警询问申请人时实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完整。申请人、温海燕、李凤、吴同春的《询问笔录》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承认其三次消费没有买单,使用矿泉水瓶、背包砸向酒店保安,拿起照相机三角架拦住、恐吓并要求酒店工作人员道歉,用脚绊了一下工作人员的事实。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捏造假证以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法及申请国家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依据,本机关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2]01529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