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行复字〔2021〕89号
申请人:黄廷基。
被申请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黄廷基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来信答复》,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来信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退还与经租房屋一起被经租的宅基地”一事进行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退还与经租房屋一起被经租的宅基地(现××路×××号土地,占地7××平方米)三、赔偿由该房地产纠纷造成的损失;四、责令曾×楷一家搬离××路×巷约82平方米旧宅。。
申请人称:北海市××路原1××号房产(现1×5号,含房屋和土地)属申请人父亲黄×群所有,领取了1955年《北海市房地产所有证》(房地字第××号),面积1×××平方米,其中房屋面积4××平方米,土地面积7××平方米。1958年10月,原市房产局将该房屋经租给北海中学使用,北海中学安排教师曾×楷(已故)居住,后又出资在上述土地上建一幢简易二层楼房给曾×楷一家居住。1998年8月5日,原市房产局落实政策,作出房移字第9×××号《房屋移交书》,将4××平方米房屋退还给申请人父亲黄×群,但7××平方米土地至今仍未退还。2020年1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材料,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来信答复》。申请人对《来信答复》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请求不明确。申请人直接以《来信答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的载体,载体上申请人手写部分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要件。同时,从该行政复议申请上,可归纳申请人的请求为:(一)要求重发行政复议申请书;(二)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退还与房屋一起被经租的宅基地,但被申请人不答复,请求责令答复;(三)被申请人进行了来信答复,但申请人对答复不服,请求撤销答复。这三项申请请求内容不明确、相互矛盾,一方面,第二项请求是责令被申请人答复,与第三项请求撤销答复相冲突;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已进行了答复,不存在未答复的事实。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进行答复,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来信答复》是正确的。202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材料,申请人在广西高级法院(2020)桂行申226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复印件上书写“住建局 陈局长亲收 9月份寄您的快递必须申请行政复议结论后,高院才能受理,故请您在百忙中依法组织复议”,而在《裁定书》中写明:“黄廷基申请再审称,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路1×5号土地确权相关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违背事实,缺乏依据……黄廷基认为《答复》侵犯其7××平方米闲置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合以上内容,申请人实质是要求对《答复》进行行政复议,因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以《来信答复》的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若申请人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不服,应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市自然资源局之间无隶属关系,被申请人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没有行政复议管辖权,被申请人的《来信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并未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来信答复》是正确的。三、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没有收到过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要求归还被经租房屋土地的报告》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答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是对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路1×5号土地确权相关事项的答复》进行行政复议的要求,而被申请人已针对该事项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不明确,前后矛盾,被申请人已经作出《来信答复》答复了申请人,答复是正确的,被申请人不存在未答复的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寄达的相关材料。在该材料中,申请人在该《裁定书》复印件上书写“住建局 陈局长亲收 。9月份寄您的快递必须申请行政复议结论后,高院才能受理,故请您在百忙中依法组织复议。黄廷基,11月11日”。该材料还包含《关于要求归还被经租房屋土地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落款处有打印的申请人的名字,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9日。2020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来信答复》,答复申请人,其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路1×5号土地确权相关事项的答复》不服的,应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5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该材料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来信答复》复印件上书写:“行政复议请求,要求重发行政复议申请书;我已向住建局申请要求退还与房屋一起被经租的宅基地,而住建局不答复;我对答复不服,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其答复,或者撤销其作出的答复。申请人:黄廷基,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行政复议请求:1.若住建局不同意调解,请求北海市人民政府撤销住建局《来信答复》并责令其作出退还宅基地的行政行为;2.确认和归还××路×巷房地产归还华侨黄×群及其继承人黄廷基;3.住建起局支持北中侵权无证盖房,造成房地产租赁纠纷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理应赔偿;4.责令曾×楷一家立即搬出××路×巷约82平方米旧宅”。
另查明:《裁定书》载明:“黄廷基申请再审称,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路1×5号土地确权相关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违背了事实,缺乏依据……黄廷基认为《答复》侵犯其7××平方米闲置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地字第×××号)、《关于××路1×5号土地确权相关事项的答复》(北自然资复〔2019〕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行申226号《行政裁定书》《关于要求归还被经租房屋土地的报告》《来信答复》《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时,提交了《报告》,但根据《报告》落款的时间以及申请人在《裁定书》上所书写的内容,并结合《裁定书》载明的内容,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4日收到的申请人材料,是申请人不服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路1×5号土地确权相关事项的答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以下简称21号《通告》):“市、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权。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来信答复》,答复申请人其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路1×5号土地确权相关事项的答复》不服的,应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无不当。根据21号《通告》:“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个2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综合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来信答复》,答复申请人其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路1×5号土地确权相关事项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不影响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的主张。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退还与经租房屋一起被经租的宅基地”一事进行答复,实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落实房屋政策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供其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证据,但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已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的证据,其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退还与经租房屋一起被经租的宅基地”一事进行答复,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退还与经租房屋一起被经租的宅基地,赔偿由该房地产纠纷造成的损失,以及责令曾×楷一家搬离××路×巷约××方米旧宅的复议请求,不是本复议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行政复议管辖权,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黄廷基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信答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