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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1〕97号北海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浏览次数:2433   发表时间:2021-11-09 11:39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行复字〔2021〕97号

 

申请人:林炳云。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

申请人林炳云认为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未答复其于2021年2月3日提交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其于2021年2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村委会×××队××号村民,在北海市银海区×村村委会浙江路与上海路交叉口东南角拥有祖辈几代人一直经营的12亩虾塘,并配有三间约60平方米房屋。2019年3月12日,申请人发现经营的虾塘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毁坏,虾塘旁的房屋被违法拆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查明违法破坏申请人财产的实施主体,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签收,然而至今仍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特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来源。2021年2月7日,我局再次收到林炳云邮寄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对2019年3月初毁坏申请人虾塘并拆除虾塘旁三间房屋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村委会×××队×××号村民,在本村拥有祖辈几代人一直经营的12亩虾塘,并配有三间约60平方米房屋(虾塘及房屋位置: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村村委会浙江路与上海路交叉路口东南角(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东南方向约500米)。2019年3月12 日,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经营的虾塘在前几日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毁坏,此外虾塘旁的三间房屋被违法拆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任何破坏私有财产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对于强行破坏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依据《警察法》的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经查,申请人林炳云的虾塘及虾塘旁三间房屋被拆除的行为系其他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作为本案同一主体的申请人林炳云,已于2020年6月5日就同一事实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已于 2020年6月12日受理,并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 桂0503行初70号行政判决,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 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2019年3月初毁坏申请人虾塘并拆除虾塘旁三间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2021年2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然而至今仍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2021年6月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答复其于2021年2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9年5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破坏申请人虾塘的违法施工行为紧急查处,保护申请人财产安全,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后,拟电话回复申请人其请求事项不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其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但申请人未接电话,后被申请人未再拨打申请人电话,未作出其他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请求事项进行答复并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6月11日起诉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7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503行初70号行政判决,判决责令被申请人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的请求查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且于2019年5月22日转办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处理。2021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林炳云向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办公室邮寄快递回执及物流查询单、虾塘房屋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0)桂0503行初70号《行政判决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发生在北海市银海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具有进行立案查处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涉案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所涉及的房屋等标的物,与2019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所涉及的标的物一致,上述两份申请书所请求的内容也一致,即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向被申请人两次申请要求处理。对于《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涉案事实的申请事项已经办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的规定,对于已经办结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只负有解释的职责,而不需要登记或出具书面答复。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林炳云认为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未答复其于2021年2月3日提交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行为违法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