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1〕140号
申请人:钟显晓。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
申请人钟显晓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2021年8月9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北公城行罚决字[2021]01348号,以下简称1348号《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348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被赵士强殴打,赵士强也承认殴打申请人的事实,被申请人明确说过会拘留赵士强5天以上。二、赵士强抢夺申请人的手机并清除手机内的资料,原因是申请人的手机内保存有赵士强殴打申请人、损坏申请人汽车轮胎的视频。三、赵士强损坏了申请人的汽车轮胎,被申请人应予处理。四、申请人放在汽车上的手机和手链丢失,被申请人应予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以上事件处理不公,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348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348号《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8月8日下午,申请人与赵士强在工业园区台湾路海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争吵后,身上有轻微伤。赵士强称申请人的伤是在争吵拉扯过程中造成的,申请人也用高跟鞋敲其背部,赵士强表示不予追究。刘绍广称因阻止申请人用鞋子敲其车未果后踢了申请人。根据调查的情况,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赵士强、刘绍广处罚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称遭到赵士强抢劫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称其手机内录有赵士强殴打申请人及损坏其汽车的录像,赵士强抢走申请人的手机是为了删除录像及借款记录。赵士强称为了不让申请人录像,拿走申请人的手机并放在公司门卫室,当晚手机已被申请人取走。赵士强不以非法占有手机为目的,在主观方面没有直接故意,故不构成抢劫。且申请人称其与赵士强为合作生意人关系(赵士强称申请人为其前女友),借钱转账记录被赵士强删除一事涉及感情纠纷和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三、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被故意损坏财物案进行受案调查。申请人认为2021年8月8日赵士强将申请人汽车前轮及手机屏幕弄坏涉嫌故意损坏其财物,赵士强称申请人扬言要开车撞他,其为自保将申请人的汽车轮胎消气。申请人当天在赵士强对车胎消气后仍驾驶车辆,有可能造成车胎进一步损毁。申请人与赵士强在争吵中将车胎消气,双方争夺手机时造成手机轻微划损一事涉及感情问题,被申请人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将依法处理。四、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被盗手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申请人称2021年8月8日与赵士强争吵后,放在车上的一条价值×××港币的手链、一台价值×××元人民币的苹果手机丢失,申请人怀疑是赵士强偷走,但现场监控录像仅能拍到车身一侧,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赵士强偷走其物品,赵士强亦否认盗窃申请人的财物。目前案件仍在调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被殴打案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8日16时许,申请人与赵士强在北海市海城区工业园区台湾路海涛冷链公司门口发生争执,双方有肢体接触,后申请人报警称被殴打。同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赵士强、刘绍广传进行调查,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殴打他人的工具。同日,被申请人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申请人与赵士强发生争执,后被赵士强追着用拳殴打,一直追到一快递公司门口侧面,申请人被拉倒后受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一名现场人员周知钱的电话。2021年8月9日,被申请人对赵士强、刘绍广涉嫌殴打他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并对赵士强、刘绍广进行尿液检测。赵士强、刘绍广两人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均呈阴性。同日,被申请人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赵士强、刘绍广、周知钱、许洋进行询问调查。赵士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与申请人发生争执,但否认殴打申请人,申请人手臂的伤和瘀青是因快递公司老板不让在公司内吵闹,其从快递公司将申请人拉出来时造成的,刘绍广踢了申请人一脚。刘绍广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申请人与赵士强发生争执,但未看到赵士强殴打申请人。周知钱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看到一名女子和一名男子发生争执,不认识该名女子和该名男子。许洋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帮一名女子报警,但不认识该名女子。被申请人在对周知钱、许洋进行询问调查时,并未就该两人笔录中所称的女子和男子进行核实。被申请调取的快递公司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与赵士强在快递公司门口有肢体接触,赵士强对申请人的腿部踢了一脚,后申请人进入快递公司,快递公司里的人员要求申请人与赵士强不能在公司里吵闹,赵士强将申请人从快递公司里拉扯出来,致使申请人倒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多处挫伤(软组织挫伤)。
2021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赵士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赵士强不提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2021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1348号《处罚决定书》,认定2021年8月8日下午16时许,赵士强在电话中与申请人发生争执,两人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工业园区台湾路海涛冷链公司门口见面后,将申请人从该冷链公司门口斜对面一圆通快递店门拉扯出去时,致申请人倒地,致使申请人造成轻微伤,赵士强对其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士强处以罚款500元。同日,1348号《处罚决定书》送达赵士强。2021年8月19日,赵士强缴纳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北公城(中街)受案字[2021]00250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派出所)》《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赵士强)、《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北公城行罚决字[2021]01348号)、《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号:2009646)、《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赵士强)、《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北公城检测字[2021]02545号)、《前科查询证明》(赵士强)、《吸毒检测执法资格证》(杨国伟、欧海军)、《北海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桂(18-3)No667435876《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赵士强、刘绍广、许洋、周知钱、钟显晓)、《询问笔录》(赵士强、刘绍广、许洋、周知钱、钟显晓)北公城(中街)受案字[2021]00257号《受案登记表》、北公城(中街)受案字[2021]00262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北公城共立字[2021]02032号)、《视频监控录像》3份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对赵士强一案进行处理时,经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所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赵士强承认将申请人拉扯出快递公司时造成申请人手臂的伤和瘀青,且监控视频显示,双方在快递公司门口有肢体接触行为,赵士强将申请人拉扯出快递公司致申请人倒地。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赵士强将申请人从快递店拉扯出去致申请人倒地受伤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赵士强处以罚款五百元,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申请人并未进行伤情鉴定,只提交了多处挫伤(软组织挫伤)的诊断证明。被申请人仅凭该诊断证明认定申请人轻微伤,认定事实错误,但该认定不影响赵士强拉扯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受伤的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1348号《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2021年8月9日作出《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北公城行罚决字[2021]01348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