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北海法治网! 主办单位:北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司法局
今天是2025年6月9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正文
打印
北政行复字〔2021〕139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2956   发表时间:2022-01-11 16:17

北政行复字〔2021〕139号


申请人:钟显晓。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

负责人:陈颖全,所长。

申请人钟显晓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2021年8月9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北公城行罚决字[2021]01347号,以下简称1347号《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347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被刘绍广殴打,刘绍广也承认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但被申请人仅对刘绍广罚款500元。二、刘绍广抢夺申请人的手机并清除手机内的资料,原因是申请人的手机内保存有赵士强殴打申请人、损坏申请人汽车轮胎的视频。三、刘绍广和赵士强损坏了申请人的洗车轮胎,被申请人应予处理。四、申请人放在汽车上的手机和手链丢失,被申请人应予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以上事件处理不公,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347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8月8日下午,申请人与赵士强在北海市海城区工业园区台湾路海涛冷链物流公司门口发生争吵(赵士强称申请人为其前女友),赵士强坐在一车内,申请人用鞋子敲打驾驶室玻璃窗。刘绍广称,申请人敲打的车是刘绍广的,在刘绍广劝说未果后用脚踢了申请人一脚。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刘绍广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良好。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对刘绍广处罚500元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47号《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8日16时许,申请人与赵士强在北海市海城区工业园区台湾路海涛冷链公司门口发生争执,刘绍广(赵士强公司员工)在争执过程中,用脚踢了申请人,后申请人报警称被殴打。同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赵士强、刘绍广传进行调查,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殴打他人人的工具。同日,被申请人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申请人与赵士强争执过程中,刘绍广踢了申请人一脚。2021年8月9日,被申请人对赵士强、刘绍广涉嫌殴打他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并对赵士强、刘绍广进行尿液检测。赵士强、刘绍广两人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均呈阴性。同日,被申请人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赵士强、刘绍广进行询问调查。赵士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与申请人争执过程中,刘绍广踢了申请人一脚。刘绍广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在看到申请人用鞋子敲击其汽车玻璃窗时,与申请人发生争执,随后踢了申请人一脚致申请人坐在地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多处挫伤(软组织挫伤)。

2021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刘绍广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刘绍广不提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2021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1347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刘绍广于2021年8月8日下午16时许,因赵士强与申请人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工业园区台湾路海涛冷链公司门口发生争执,用脚踹申请人腹部致其倒地,致申请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绍广处以罚款500元的行处罚。同日,1347号《处罚决定书》给送达刘绍广。2021年8月19日,刘绍广缴纳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北公城(中街)受案字[2021]00250号《受案登记表》、北公城(中街)受案字[2021]00250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派出所)》《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刘绍广)、《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北公城行罚决字[2021]01347号)、《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号:2009646)、《抓获经过》《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刘绍广)、《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北公城检测字[2021]02546号)、《前科查询证明》(刘绍广)、《吸毒检测执法资格证》(杨国伟、欧海军)、《北海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桂(18-3)No667435876《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赵士强、刘绍广、许洋、周知钱、钟显晓)、《询问笔录》(赵士强、刘绍广、许洋、周知钱、钟显晓)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对刘绍广殴打他人一案进行处理时,经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所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的询问调查,申请人称在与赵士强争执过程中被刘绍广踢了一脚,赵士强在笔录中也陈述了其与申请人争执过程中,刘绍广踢了申请人一脚的事实,刘绍广在笔录中亦承认其踢了申请人一脚,致申请人倒地的事实。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刘绍广因赵士强与申请人发生争执,用脚踹申请人致其倒地,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刘绍广500元罚款,适用法律依据。

本案中,申请人并未进行伤情鉴定,只提交了多处挫伤(软组织挫伤)的诊断证明。被申请人仅凭该诊断证明认定申请人轻微伤,认定事实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该认定不影响刘绍广殴打申请人的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1347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2021年8月9日作出《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北公城行罚决字[2021]01347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