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1〕138号
申请人:刘志成。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申请人刘志成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2021年8月3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7083704,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醴陵市人,到北海时间不长,对机场附近停车情况不熟悉,停车现场未见明显禁停标志。申请人当时在机场附近靠边停车接下飞机的朋友的电话,停车时间只有两三分钟,停车地点靠近路边大概三十多公分,并未造成任何堵塞,即使属于违停,也不应适用顶格处罚,最多按照《交通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存在,依据合法。2021年7月19日12时08分,申请人驾驶桂E×××小型普通客车在北海福成机场候机楼停车场南侧道路,未按规定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344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罚款200元。二、执法过程程序合法。经核查违法行为照片,申请人所驾驶的桂E×××小型普通客车确实是在设立了禁令标志的路段违法停留。该禁令标志的作用是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驾驶人驾驶车辆在设置了此交通标志的路段停放机动车,应被依法处罚。根据目前电子警察工作程序,当车辆进入禁停区域,电子警察会自动抓拍照片,如果该车辆停留超过3分钟,电子警察则自动将车辆违停的照片上传至处罚系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安全驾驶,驶经车站、机场、医院、加油站等人员密集、交通管制严格的地方应提前了解相关的交通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北海市福成机场候机楼停车场南侧道路设置禁令标志,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根据电子交通监控设备拍摄记录显示,2021年7月19日12时05分23秒,桂E×××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上述路段,直至当日12时8分36秒,桂E×××小型普通客车仍停放在上述路段,停车时间3分13秒。2021年8月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违停电子记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12时8分,在北海福成机场候机楼停车场南侧道路001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于200元罚款,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记3分。
另查明: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载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限为201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桂E×××小型普通客车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载所有人为李×芹,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为×××。
以上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7083704)、交通违章行为监控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E×××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设置有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的路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到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及该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驾驶证记3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2021年8月3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7083704)。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