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行复字〔2021〕137号
申请人:杨银霞。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银霞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处理其举报广西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圣源公司)违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与德圣源公司协商退还申请人3×××元房款。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德圣源公司碧水半岛楼盘的房屋并预先交纳了3×××元房款,后因申请人家里困难而无法继续购买房屋,但德圣源公司并未退还申请人预交的3×××元房款。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求助请求协商无果。被申请人提出若申请人找出德圣源公司的违规销售行为,被申请人就可以对德圣源公司进行惩治。申请人在其朋友圈看到德圣源公司销售经理在朋友圈里发布碧水半岛楼盘销售广告,广告词包含“独享私家花园”、“楼王”和“极致”等词,申请人认为该广告使用了《房地产广告规定》中规定的违禁词,遂拨打12315将上述情况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大半个月后,被申请人回复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满意。被申请人负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具有查处房地产开发商违规销售、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的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查处德圣源公司发布违规销售广告的行为属于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与广西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退还申请人的3×××元房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具有作出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投诉举报核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2日,被申请人接到在12315平台转来的申请人的投诉单(编号:21450500002021060201401615),投诉内容:陈女士反映德圣源限公司宣传碧水半岛时称,一线海景极致景观,碧水半岛7/8号楼楼王闪耀入市,隆重推出,户型无可挑。广告宣传使用“极致”“楼王”“无可挑”等违法违规用语引导消费者购买房子,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希望有关部门监督查处,要求德圣源房公司退还3×××元房款。2021年6月9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通过12315平台将受理情况反馈申请人。经核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据申请人反映投诉事项涉及的内容是其通过微信添加碧水半岛销售员“碧水半岛姚莹莹”为朋友,并从其微信朋友圈看到发布含有“极致”“楼王”“无可挑剔”等用语的房地产广告。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的规定,鉴于该广告中涉及的图文均由姚莹莹自行编辑并通过自媒体微信个人朋友圈发布,并未涉及违法,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关于退还购房定金的诉求,申请人已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12345平台向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投诉并提出“退还来电人3×××元定金及房款”,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的规定,申请人的退还购房订金的诉求,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申请人的诉求进行了调解,并于2021年5月24日进行答复,答复内容如下:“关于您认为协议非本人签字,合同无效,并要求退款的问题。经协调,开发商负责人表示,根据认购协议约定‘本协议以定金实际到账后生效’,您已支付相关费用,协议已生效,不同意退款,我局协调未果。退款问题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建议您与开发商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进行答复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息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程序合法。因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调解并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关于退款定金的诉求不再进行调解,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符合程序规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称:申请人购买海城区碧水半岛B栋2单位2103的房屋,缴纳定金×××元、房款×××元,开发商承诺帮申请人作假流水进行贷款买房,但是最后没有把房贷办下来。开发商存在乱收费的情况,申请人预付×××元的房款并没有写到认购书里,也没有算到总房款里,不知去向。申请人并没有委托中介及开发商人员签认购书,开发商在认购合同上却签了申请人的名字,存在虚假、诈骗的行为。申请人要求退还来电人3×××元的定金及房款。2021年5月6日,12345热线将该投诉转被申请人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称:杨女士所交钱款其中×××元为定金,1万元为房款(有收据证明),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议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021年5月11日,12345热线将该投诉转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2021年5月24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答复,答复如下“一、关于来电人反映碧水半岛项目存在合同外收费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进行回复。二、关于您认为协议非本人签字合同无效,并要求退款的问题。经协调,开发商负责人表示,根据认购协议约定‘本协议以定金实际到账后生效’,您已支付相关费用,协议已经生效,不同意退款,我局协调未果。退款问题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建议您与开发商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1年6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德圣源公司宣传碧水半岛时称一线海景极致景观,碧水半岛7/8号楼楼王闪耀入市,隆重推出,户型无可挑剔。该广告宣传使用“极致”“楼王”“无可挑剔”等违法违规用语引导消费者购买房子,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希望有关部门监督查处,要求德圣源公司退还3×××元房款。
2021年6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核查,并与申请人联系,据申请人反映,其投诉事项涉及的内容是其通过微信添加碧水半岛销售人员“碧水半岛姚莹莹”为朋友,并从其微信朋友圈看到上述广告宣传的。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立案审批表》,认为申请人投诉的广告宣传涉及的图文均由姚莹莹自行编辑并通过自媒体微信个人朋友圈发布,不符合《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的规定,未涉及违法,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处理情况,内容如下:“一、根据来电人反映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相关广告进行检查,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违法广告。联系投诉人,反映是个人在朋友圈发的销售广告,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二、来电人反映的3×××元房款问题,我局和住建部门已进行过调解,开发商坚持按合同约定进行,不接受调解,建议来电人走司法途径”。2121年6月29日,12345平台将被申请人上述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2021年8月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处理其举报德圣源公司违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时,提供了微信朋友圈截图,载明:微信号为“碧水半岛姚莹莹”发布朋友圈信息,内容为“360度海景巨献黄金北岸独享私家花园:《碧水半岛》7/8号楼[楼王]闪耀入市隆重推出,户型无可挑剔……”。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北海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450500002021060201401615)、《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登记表》(登记号:桂北市监海〔2021〕25037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立案审批表》、流转信息时间轴图片、办结详情(12315平台截图)、办理详情(12345平台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三条第六项“主要职责是:(六)负责监督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市场交易、电商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的规定,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投诉时提供的材料显示,姚莹莹发布涉案广告,但其并未取得德圣源公司的授权。故姚莹莹发布的广告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属于上述第二条规定所指的房地产广告,不能适用《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情况反馈申请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进行了核查,于2121年6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中,并未按照上述第十四条的规定,将立案受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程序违法,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德圣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了核查,但由于申请人投诉的事项不适用《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即被申请人已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查处违法广告的职责。申请人要求德圣源公司退还购房款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该民事纠纷的职责,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杨银霞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处理其举报广西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