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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1〕14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浏览次数:2647   发表时间:2022-01-11 16:31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行复字〔2021〕143号

 

申请人:杨银霞。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银霞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处理广西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圣源公司)在公众号“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违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与德圣源公司协商退还申请人的30000元房款。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第二次向被申请人投诉德圣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德圣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德圣源-碧水半岛”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包含“楼王”“世界级湾区”等词语,违反《房地产广告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称德圣源公司公众号已作废、忘记注销,因此不处罚。被申请人不处罚德圣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属于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与德圣源公司协商退回申请人的30000元房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三条第项、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具有作出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投诉举报核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接到12315(人民E眼)平台转来的申请人的投诉件(工单号:DH202106300108),投诉举报内容如下:申请人反映关于海城区碧水半岛小区开发商虚假广告的问题,来电人表示经过了解找到了该楼盘违反广告法的证据,该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如果需要证据可联系来电人,公众号全称: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发布的关键字:世界级湾区、楼王,请相关部门再次处理。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经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德圣源公司北海碧水半岛对外营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打开以该公司名义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该公众号共发布6篇文章,最后一次发文时间为2017年1月7日。其中“对不起!2016年度北海十佳景观楼盘‘向您道歉’!”一文中标示有“世界级”、“楼王”等字样。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截取上述涉嫌违反广告法内容,并于2021年7月9日立案。经查实,2017年1月7日,德圣源公司将上述标示“世界级湾区”、“景观楼王”等字样的内容,通过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发布,用于宣传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迎宾大道2号北海碧水半岛房地产项目。2021年7月13日,该公司已删除上述内容。鉴于被投诉举报人德圣源公司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及时从其互联网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删除相关内容,且所述“世界级湾区”并未涉及该公司宣传主体,“景观楼王”在内容中并未与其他品牌进行对比,不具排他性,原文中的“景观楼王3#楼”所表示为该小区景观较好的楼栋,应属程度用词,并未涉及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0版)》第二章第十一条“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依法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对其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三、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件后,因其内容包含举报信息,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其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德圣源公司进行核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经立案调查并查实,2017年1月7日,德圣源公司将上述标示“世界级湾区”、“景观楼王”等字样内容,通过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发布,用于宣传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迎宾大道2号北海碧水半岛房地产项目。2021年7月13日,该公司已删除上述内容。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删除相关内容,且所述“世界级湾区”并未涉及该公司宣传主体,“景观楼王”在内容中并未与其他楼盘进行对比,不具排他性,原文中的“景观楼王3#楼”所表述为该小区景观较好的楼栋,应属程度用词,并未涉及违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0版)》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符合程序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请求复议关于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德圣源公司在其公众号“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包括“世界级湾区”、“楼王”等词语。

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对德圣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售楼部正常对外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楼盘微信公众号“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发现该公众号共发布6篇文章,最后发布时间为2017年1月7日。2017年1月7日发布的《对不起!2016年度北海十佳景观楼盘“向您道歉”!》一文的内容使用“世界级湾区”、“景观楼王”等字样,用于宣传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迎宾大道2号北海碧水半岛房地产项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桂北市监责改海〔2021〕25040号),认定德圣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德圣源公司2021年7月14日前删除广告中的违禁词,逾期不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调查了解德圣源公司发布相关广告的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桂北市监责改海〔2021〕25026 号),要求德圣源公司携带相关材料于2021年7月12日9时到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德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2021年7月12日9时许,被申请人对德圣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莹莹进行询问调查。姚莹莹在询问调查时称,微信公众号“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不是德圣源公司运营的,德圣源公司并未委托过任何公司发布涉案广告。

2021年7月13日,微信公众号“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删除涉案广告。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为德圣源公司2017年1月7日发布的含有“世界级湾区”、“景观楼王”等字样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德圣源公司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删除相关内容,且所述“世界级湾区”并未涉及该公司宣传主体,“景观楼王”在内容中并未与其他楼盘进行对比,不具排他性,原文中的“景观楼王3#楼”所表述为该小区景观较好的楼栋,属程度用词,并未涉及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0版)》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德圣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同意对德圣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反馈内容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 清单(2020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4号),该公司公众号最后一次发文为2016年7月,后无再发文。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表示该号已经作废,忘记注销,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抓紧注销该号”。同日,12345热线将被申请人上述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12315平台(人民E眼)投诉件》(工单号:DH202106300108)、《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登记表》《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微信公众号截图》《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桂北市监责改海〔2021〕25040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桂北市监责改海〔2021〕25026 号)及送达回证、《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公布)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三条第六项“主要职责是:(六)负责监督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市场交易、电商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德圣源公司在其公众号“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发布的广告内容使用了“世界级湾区”、“景观楼王”等词语,但“世界级湾区”并未涉及该公司宣传主体,“景观楼王”在内容中并未与其他品牌进行对比,不具排他性,原文中的“景观楼王3#楼”所表示为该小区景观较好的楼栋,属程度用词,且德圣源公司在被申请人规定的期限内删除了上述广告,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0版)》第二章第十一条“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但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由经营场所或者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者服务营业额未增加,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德圣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年6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进行了核查,于2121年7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中,并未按照上述第十四条的规定,将立案受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程序违法,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德圣源房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调查,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把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即被申请人已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查处违法广告的职责。申请人要求德圣源公司退还购房款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该民事纠纷的职责,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杨银霞不服对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处理广西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众号“德圣源-北海碧水半岛”在朋友圈违规发送虚假广告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