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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1〕148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浏览次数:2446   发表时间:2022-01-11 17:47

北政行复字〔2021〕148号

 

申请人:陈英棠。

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申请人陈英棠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2021年8月6日作出的《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审核不通过告知书》(受理编号:202108050259260,以下简称《审核不通过告知书》),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核不通过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选送单位意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错误的,申请人实际出生时间为1971年8月××日。根据实际出生日期,申请人已达到办理退休的年龄,但被申请人以档案上错误的出生日期为准,审核不通过申请人的退休申请。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核不通过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审核不通过告知书》符合权限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四条第四项 “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四)条件核准科。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核准以及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工作,开展条件核准相关的实地调查”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核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审核不通过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陈英棠于2021年8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经核查,申请人人事档案最先记载有效的出生时间为1972年8月,申请人没有达到非管理岗位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50岁的规定,不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被申请人作出《审核不通过告知书》,并于2021年8月6日以文书方式告知申请人。三、被申请人作出《审核不通过告知书》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提供身份证及个人人事档案。经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显示出生年月为:1971年8月,人事档案最先记载有效的出生时间为1972年8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以下简称8号《通知》)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四、被申请人作出《审核不通过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提交的《领取基本养老金保险申请表》后,作出《审核不通过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审核申请不通过的原因,符合法定程序。五、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退休申请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缴费记录、个人人事档案、身份证等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作出认定的文件依据,申请人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核不通过告知书》,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核不通过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79年9月至1988年7月就读于广西合浦×××学校,于1992年8月至2004年6月在北海市×××厂工作,于2004年7月至2018年9月从事自由职业,于2018年10月至2021年8月在北海市×××站工作,工作形式为合同工。2021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2021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审核不通过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2年8月,根据8号《通知》“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申请人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审核不通过。

另查明: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71年8月××日。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1988年广西各类成人中专学校(班)招生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该《考生登记表》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72年8月××日。北海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在该《考生登记表》上写明“经核查,此件是陈英棠最先记载有效出生时间的档案”,并盖“北海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档案业务专用章”确认。

再查明: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交了《毕业证书》,该证书上记载的申请人的出生日期为1971年8月。该证书于1991年9月8日制发。

以上事实有《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行政复议申请书》《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审核不通过告知书》(受理编号:202108050259260)、《1988年广西各类成人中专学校(班)招生 考生登记表》(陈英棠)、《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四)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的资金管理和经办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核定企业职工退休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根据8号《通知》“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申请人的出生时间应以其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为准,即申请人的出生时间应以《考生登记表》记载的1972年8月××日为准。2021年8月3日,申请人申请退休时,其年龄未达到8号《通知》“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审核不通过告知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交《毕业证书》以证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但该证书于1991年9月8日制发,而《考生登记表》是1988年制作并形成记录的档案,因此,《考生登记表》应为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档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核不通过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2021年8月6日作出的《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审核不通过告知书》(受理编号:202108050259260)。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