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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1〕15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浏览次数:2546   发表时间:2021-11-11 17:48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行复字〔2021〕153号

 

申请人:合浦县廉州镇平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

被申请人:合浦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合浦县廉州镇平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不服合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廉州镇廉东社区岭二居民小组与平田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合政裁〔2021〕3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2021年8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二、将争议的×亩土地确权给申请人集体所有。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居民小组长未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授权,私自撤回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北政行复字〔2021〕115号)为无效行为,为此申请人集体讨论决定,推荐××××两位代表重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二、争议地历史上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居民留存有土地权属证书和涉及部分争议地的土地征用合同。三、《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没有收集申请人持有的证据,未对《调解协议书》《借用土地合同》进一步调查,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5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梁海东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该申请材料中的《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申请人为“合浦县廉州镇平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申请事项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将争议的×亩土地确权给申请人集体所有,落款为“合浦县廉州镇平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并有代表人“××”签字确认。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案号为北政行复字〔2021〕115号。在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为 “合浦县廉州镇平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并有“××”签字确认。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并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北政行复字〔2021〕115号),载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该《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于2021年8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和梁海东。

2021年8月2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海东向本机关再次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因该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主张,居民小组长××未经居民小组会议讨论授权,私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故重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本次申请中提交了《合浦县廉州镇平田社区第一小组村民会议决议》(以下简称《村民会议决议》),该《村民会议决议》中载明:“时间: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晚上二十时,地点:合浦县廉州镇平田社区第一小组,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合浦县廉州镇平田社区第一小组户主及村民代表”。该《村民会议决议》记录的会议内容为“集体讨论明确本小组2021年8月10日《会议记录》内容的意思并重新表决:1.是否同意推举××××两名村民代表全权代表本小组对合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合政裁〔2021〕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廉州镇廉东社区岭二居民小组与平田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重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共有××名村民代表或户主在该《村民会议决议》上签字同意。

在本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受理阶段,本机关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小组长××,要求其配合调查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情况,××不予配合。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送达《处理决定》的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北政行复字〔2021〕115号行政复议案件材料、2021年8月20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小组长××2021年6月25日委托梁自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未向本机关提交就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材料,向本机关提交的《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均有××个人签字,因此,此次行政复议申请可视为××行使居民小组长个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行使行政复议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2021年5月13日收到《处理决定》,至2021年8月20日才以居民小组的名义提出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超过上述第九条的规定。

从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村民会议决议》记录的内容来看,申请人对其小组长2021年6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没有异议,但在其小组长撤回复议申请后提出异议,主张小组长未经居民小组会议讨论授权,私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申请无效,重新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合浦县廉州镇平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不服合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廉州镇廉东社区岭二居民小组与平田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合政裁〔2021〕3号),于2021年8月20日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