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北政行复字〔2022〕23号
申请人:张杰。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杰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2022年1月6日作出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北城行政字〔2021〕1号,以下简称《执行决定书》),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执行决定书》。
申请人称:《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一、申请人从未对综合楼一层外立面改动过,一层是商场已营业十四、十五年了,一层现在的外立面就是原状。二、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恢复综合楼二至四层外立面,不切合实际,批准的施工图和实际情况不相同。施工图标准层每层是13个房间,实际标准层是每层14个房间;施工图有两个电梯井,实际上只有一个电梯井;施工图上有的外立面是玻璃屏幕,实际施工为实体围墙。三、30年前的外立面设计已无法满足现在安全使用的要求。为了防止外墙瓷砖脱落,现在的外墙立面都采用外墙涂料。原设计长达二十多米的连体窗户是不安全的,北海是台风多发地区,综合楼二至九层的大部分铝合金窗户已被台风吹掉,曾出现多起砸车、砸房、砸物事件,还险些砸到人。一层的营业场所人员密度大,如果发生高空坠物事件会造成民众伤亡。申请人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但没有人管。鉴于综合楼的残存窗框玻璃碎片随时有可能脱落,周围居民联名签字请求政府执法部门督促协调该楼全体业主对大楼进行修缮,更换年久失修的老化铝合窗窗户,确保周围居民和行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申请人曾与其他业主商议共同对该楼外立面进行维修加固,遭到五至七层的业主抵制和反对。申请人在与其他业主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群众的安全,于2019年对综合楼的二层至四层的外立面进行修缮加固,将通窗大玻璃改成小玻璃,以解除安全隐患,维护北海城市形象,符合北海发展理念。申请人采取的主要维护措施有:拆除二十多米的通层长窗户,改为分体窗户,加固外墙砖。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对涉案的建(构)筑物第一至四层外立面进行更改,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认定上述行为存在违法。经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实,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高某路某号之左二的九层综合楼第一至四层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涉案建(构)筑物第一至四层外立面,包括改变窗户尺寸、窗改门、改变装饰材料及外墙材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综执高德罚〔2019〕23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具有强制拆除权。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限期内并未自行恢复第一至四层外立面,故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该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三、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履行了公告、催告程序,程序正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规定。2021年12月9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申请人发函,请求对涉案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在涉案建筑物申请人住处张贴了《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北城行政字〔2021〕69号,以下简称《催告书》)、《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公告》(北城行政字〔2021〕68号,以下简称《公告》),责令申请人自接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催告期届满,因申请人未自行履行催告规定的义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并在涉案建筑物申请人住处现场子以张贴。因此,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执行程序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符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属依法行政,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高某路某号之左二第一层至第四层的所有权人。2019年10月15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变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高某路某号之左二(现场GPS定位:北纬 21°29’55.12”,东经109°09’21.73”)九层综合楼第一至四层外立面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15日内按批准施工图纸恢复第一至四层外立面,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整(¥12560.00)。同日,《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同日,申请人缴纳了罚款。2021年12月19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移交强制执行海城区靖海镇高某路九层综合楼违法改变第一至四层外立面的函》(北综执函〔2021〕1134号),请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及《北海市人民政府研究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纪要》(北政阅〔2019〕109号)的会议精神,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催告书》,认定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自行恢复的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恢复涉案建筑第一至四层外立面。该《催告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如要求陈述或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被申请人将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同日,该《催告书》在见证人见证下粘贴在涉案建筑物上。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告》,认定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自行恢复的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恢复上述建筑第一至四层外立面,逾期不恢复,被申请人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日,该《公告》在见证人见证下粘贴在涉案建筑物上。2022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区政府于2021年12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现对《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综执高德罚〔2019〕23号)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决定书》自发出之日起2日后生效”。同日,该《处罚决定书》在见证人见证下粘贴在涉案建筑物上。
以上事实有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7XXX6号、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7XXX8号《房屋所有权证》《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综执高德罚〔2019〕23号)及送达回证、缴款回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移交强制执行海城区靖海镇高某路九层综合楼违法改变第一至四层外立面的函》(北综执函〔2021〕1134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北城行政字〔2021〕69号)、《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公告》(北城行政字〔2021〕68号)、《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北城行政字〔2021〕1号)、《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高德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限期15日内按批准施工图纸恢复涉案综合楼第一至四层外立面,并处罚款人民币12560元。本机关认为,《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限期恢复是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采取措施恢复原状,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的情形。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被申请人只有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申请人不履行的,才具有行政强制权。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未履行“限期15日内按批准施工图纸恢复涉案综合楼第一至四层外立面”的决定,但该决定不是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不具有行政强制权,作出《执行决定书》超越职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2022年1月6日作出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北城行政字〔2021〕1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