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行复〔2023〕172号
申请人:蔡文娟。
被申请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关于北海市吉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占用公共场所的举报进行答复的行为,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行为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4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签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请求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海城区中X街道长X路领XXX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搭建玻璃房,物业公司占用’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中X街道长X路领XXX小区住户,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建筑被吉X物业公司占用作办公场地。经查询微信公众号‘人民E眼’,早就有大量业主投诉举报。据业主称,开发商在2013年交房后,大概2014年搭建,物业占用,业主多次举报。请求你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地址:北海市海城区中X街道长X路领XXX小区,联系人:蔡文娟,电话:XXXXXXXXXXX,邮编53600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十八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查处责任,但被申请人自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所涉的请求事项没有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载明“请求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海城区中X街道长X路领XXX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搭建玻璃房,物业公司占用’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是要求被申请人对违法建设行为履行查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2〕41号)的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具有法定管理职责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98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所涉的请求事项没有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已经作出《来信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和吴某某共同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两人反映领XXX小区物业北海市吉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搭建玻璃房,并占用作为办公用房。经调查,该物业公司称该小区原物业服务用房在小区一栋二楼,面积270㎡,因通行不便,广西铭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将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大厅隔成玻璃房,作为物业公司的服务用房,原服务用房闲置。同时,广西铭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将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大厅用玻璃分隔作为商铺房出租给租户经营超市,收取租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核实并拍照取证。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向申请人、吴某某作出《来信答复》,告知其领XXX小区一楼公共大厅搭建的玻璃房涉嫌违法建设,根据工作职能划分,其可持相关材料向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反映。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来信答复》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来信答复》适用依据正确。四、被申请人的来信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材料,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来信答复》并送达吴某某。因申请人、吴某某共同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落款处有两人签字,两人的收件地址一致,共同申请、签收、相互告知,有事实依据,《来信答复》已事实送达申请人和吴某某,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被申请人已及时作出书面回复,给予相应建议,尽到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因《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的问题涉嫌违法建设,被申请人无相应的法定职责,故作出《来信答复》告知,《来信答复》已事实送达申请人和吴某某,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是北海市海城区长X路XX号领XXXX单元XXXX号房所有权人。2023年5月14日,申请人和吴某某联合署名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领XXX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搭建玻璃房,物业公司占用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同时载明请求被申请人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并要求被申请人书面答复,且载明书面答复的地址为北海市海城区长X路领XXX小区,联系人为申请人以及联系电话等。上述挂号信的信封上载明寄信人地址、申请人以及联系电话。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挂号信。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来信答复》,载明“蔡文娟、吴某某:你们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你们反映领XXX物业管理公司在该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擅自搭建玻璃房作为物业办公经营场所的问题,经现场查看及向物业公司了解,该小区一栋一楼公共门厅是由开发商建设,你们反映涉嫌违法建设的问题,根据工作职能划分,可持相关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反映”。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向吴某某邮寄《来信答复》,吴某某拒收邮件。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截至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未能向本机提交已将《来信答复》送达给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不动产权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和邮寄单及邮寄信封、《来信答复》及邮寄单。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七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吴某某的履职申请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根据《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载明的内容,申请人和吴某某请求被申请人对其所反映的问题履行查处职责,实质上是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以进行督办。(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已信访终结的”、第九条第一款“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举报人署名或者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署名或者提供联系方式的举报件应进行区分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和吴某某联合署名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并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上载明联系人、联系方式,且在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信封上也载明了寄信人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虽然在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作出并邮寄《来信答复》给吴某某。吴某某拒收,被申请人未将《来信答复》送达给《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人及装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信封上的寄信人,即本案的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未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处理情况回复给举报人,即本案的申请人,违反上述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将《来信答复》送达给蔡文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