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行复〔2023〕164号
申请人:张美英。
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3日作出的《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暂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受理单号:202308011009419487,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3年8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1973年8月4日在钦州市浦北县出生,凭出生证在派出所办理了户口登记,于1987年12月16日将户口迁入北海市,于1992年被招入北海市XX厂工作,办理入职登记时,单位错将申请人的出生时间写为“1974年8月21日”,将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推后了1年17天。2023年8月4日,申请人已满50周岁,因招工档案错填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特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更正错误记录,得以办理退休手续。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权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四条第四项“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四)条件核准科。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核准以及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工作,开展条件核准相关的实地调查”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核准是被申请人的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职工正常退休(职)业务。经审核,北海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申请人人事档案材料合计15项。其中,1991年12月5日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格检查表》)为最先载明出生时间的材料,记载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74年8月;1992年9月14日填写的《北海市招用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出生时间也为1974年8月。由于申请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终止该人员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业务并出具《告知书》。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适用依据正确。(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以下简称: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以下简称:95号《通知》)规定“二、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4年8月,其2023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职工正常退休(职)业务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被申请人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依据正确。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3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单位编号:451143931,个人编号:453117139403,以下简称:《申领表》)以及人事档案后,依法依规完成审核,由于申请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终止申请人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业务,根据政策法规作出《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指出办理方向,符合程序。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被申请人依法依规认真审核申请人人事档案,其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其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申请人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4年8月,2023年8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故申请人以人事档案中的材料不是其本人填写为由,请求撤销《告知书》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3年8月3日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其出生时间为1973年8月4日。申请人档案中的《体格检查表》记载申请人的出生日期为1974年8月21日,该表于1991年12月5日制作,为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资料。申请人1992年1月至1997年12月在北海市XX厂工作,1998年1月至2022年9月为自由职业者,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在北海XXXXXX有限公司工作。2023年8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领表》,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领表》载明申请人现工作岗位为工人(保洁员)。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4年8月,根据8号《通知》“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申请人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审核不通过,决定终止办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表》《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单位编号:451143931,个人编号:453117139403)、《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暂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受理单号:202308011009419487)。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三条第一项“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审核企业职工退休申请的法定职责。
95号《通知》规定“三、基本养老金核定程序(二)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参保人员个人或代理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文书告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作出《告知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根据8号《通知》“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申请人办理退休时的出生时间应以其档案中最先记载的档案资料为准。申请人档案中《体格检查表》于1991年12月5日制作,其记载的出生时间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故申请人办理退休时的出生时间应以《体格检查表》记载的1974年8月21日为准。申请人2023年8月1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其年龄未达到95号《通知》“二、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中“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有事实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2023年8月3日作出的《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暂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受理单号:202308011009419487)。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