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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2023〕158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浏览次数:3121 发表时间:2023-10-26 12:04
(北)政行复〔2023〕158号
申请人:刘飞。
被申请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25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3-01)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