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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2023〕15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浏览次数:3111   发表时间:2023-11-07 12:03


(北)政行复〔2023〕152号

 

申请人:莫裕英。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不字[2023]00017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