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行复〔2023〕179号
申请人:蔡文娟。
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要求查处某甲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搭建玻璃房、某乙公司占用公共场所的履职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4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挂号信单号:X***)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签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请求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甲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搭建玻璃房,物业公司占用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中载明“申请人是某甲小区住户,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被某乙公司占用作办公场地。经查询微信公众号‘人民e眼’早有大量业主多次举报,请求你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地址:某甲小区,联系人:蔡文娟,电话: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被申请人的权责清单显示物业领域的权责被划分到被申请人处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查处的职责,但至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亦未联系过申请人,其行为违法,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按《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履行调查和告知职责。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挂号信《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因考虑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嫌规划违建以及小区公共场所被占用情况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应引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双重管理办法>的通知》(北办发〔2022〕33号,以下简称:33号《通知》)文件精神,于2023年6月5日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北海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12日函告中街街道办事处,要求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区执法大队共同处理。2023年7月1日,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函复被申请人,表明该问题不属于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法定职责范围,已由中街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并于2023年6月29日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正在调查处理处置中。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将申请人反映某甲小区问题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即《关于蔡文娟、吴**<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但申请人未接听电话,最后一次要求被申请人通过邮箱发送但又不提供邮箱地址,因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要求寄送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但邮政部门多次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拒签。二、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相关事项不符合被申请人现行法定职责。2022年6月24日,根据33号《通知》及《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试行双重管理的执法队伍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安排所在区域内的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即某甲小区等涉及具体执法业务的责任事项也一并转由中街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是某甲小区1单元***号房所有权人。2023年5月14日,申请人和吴**联合署名以挂号信(挂号信单号:X***)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某甲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搭建玻璃房,某乙公司占用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同时载明请求被申请人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并要求被申请人书面答复,且载明书面答复的地址为北海市海城区某路某甲小区,联系人为申请人以及联系电话为1**********等。上述挂号信的信封上载明“寄信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某路某甲小区2-716,蔡文娟,1**********”。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挂号信。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移交某甲小区违法线索移送的函》(北综执函〔2023〕262号),将申请人和吴**反映某甲小区涉嫌在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违法搭建玻璃房,物业公司用作办公场地的问题的违法线索移送给北海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移交某甲小区违法线索移送的函》(北综执函〔2023〕269号),将申请人和吴**反映某甲小区涉嫌在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违法搭建玻璃房,物业公司用作办公场地的问题的违法线索移送给中街街道办事处。2023年7月1日,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反馈移送某甲小区违法线索的函》(北自然资函〔2023〕988号),函复被申请人以下内容:某甲小区公共大厅用玻璃隔出物业用房的行为不属于北海市自然资源局的法定职责,且该违法线索已由被申请人的中街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核查和案件调查,并于2023年6月29日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申请人和吴**:根据33号《通知》规定,被申请人已将其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转送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及中街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置;其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北海市某路某甲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建筑被某乙公司占用作办公场地”,经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已由中街街道办事处委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中街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立案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具体查处情况由中街街道办事处公示为准;如需咨询立案查处等有关情况,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中街街道办事处申请查询。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通过挂号信(挂号信单号:X******)方式邮寄给申请人。该挂号信信封载明“蔡文娟,1**********,北海市海城区某路某甲小区”。该信件于2023年8月15日、8月16日、8月17日、8月18日、8月19日、8月20日由邮递员进行投递,但均因收件人不接电话而无法投递成功,后该信件被退回。
另查明:2023年6月29日,中街街道办事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封闭某甲小区1栋一层住宅门厅、2栋一层住宅门厅、1栋三层转换层、2栋三层转换层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关于移交某甲小区违法线索移送的函》(北综执函〔2023〕262号)、《关于移交某甲小区违法线索移送的函》(北综执函〔2023〕269号)、《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反馈移送某甲小区违法线索的函》(北自然资函〔2023〕988号)、《关于蔡文娟、吴**<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快递信封及批条、实行双重管理的执法队伍立案审批表(编号:北综执中街立〔2023〕33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第三条第二项“主要职责是:(二)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双重管理办法>的通知》(北办发〔2022〕33号)第二条第三项“权责划分。执法队伍实行双重管理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如下:(三)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含路政,下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房管控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区执法大队农房管控领域执法工作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其他领域执法工作以市综合执法局名义进行”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但具体的查处工作由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吴**的履职申请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根据《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载明的内容,申请人和吴**请求被申请人对其所反映的某甲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搭建玻璃房、某乙公司占用公共场所问题履行查处职责,实质上是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第十四条“举报人署名或者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答复》,其处理时间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明确答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说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明确了送达地址。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明确的答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进行邮寄送达,视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送达的职责。因申请人连续多天多次拒绝接听邮递员电话致《答复》未能送达给申请人被退回,责任不在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要求查处某甲小区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搭建玻璃房、某乙公司占用公共场所的履职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6日
抄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