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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2023〕201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3820   发表时间:2024-01-31 15:53


(北)政行复〔2023〕201号

 

申请人:屠晓列。

被申请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其履职申请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6月5日,申请人以邮寄形式(挂号信单号:XA******)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签收。申请人投诉某小区在东北角擅自搭建一排平房问题,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申请人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被申请人无论依据本单位权责清单,还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的通知》(桂建发〔2021〕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都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超过二个月,至提交本复议申请之日,未联系过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故申请人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按《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根据信件反馈,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某小区历史遗留问题之一。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双重管理办法>的通知》(北办发〔2022〕33号,以下简称:33号《通知》)及信访处置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于6月8日、6月12日将该线索与该小区的若干问题一并转由北海市海城区中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中街街道办事处)和中街执法大队进行处置。经核查,根据《北海市自然资源关于新建电动车棚等简易设施免规划许可手续的通知》(北自然发2022〕63号)“对于满足相关条件、符合要求的电动车棚、值班室、围墙免规划许可手续,无需办理规划竣工验收,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规定,该小区二单元东侧的岗亭和钢棚,经辖区中街街道办事处核实后认为,符合免规划许可手续的简易设施标准和要求,故中街执法大队不予立案处置。该小区内的其他若干问题已由中街执法大队6月29日立案查处。中街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7月25日将处置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并于9月22日函复被申请人处置结果及回复申请人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由中街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答复,符合《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委托书》有关执法工作及信访处置答复委托权责,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由具体承办部门答复信访人的规定。二、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相关事项不符合被申请人现行法定职责。根据33号《通知》精神和《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委托书》的规定,2022年6月24日起,由实行双重管理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区执法大队日常工作分工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即涉及某小区具体执法业务的责任事项由中街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是某小区1-**室的所有人。2023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挂号信单号:XA******)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某小区在东北角擅自搭建一排平房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同时载明请求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载明书面答复地址为***,联系人为申请人,电话为1***********。申请人同时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一栏中署名。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挂号信。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办理某小区违法事项的函》(北综执函2023〕345号,以下简称:345号《函》),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转中街街道办事处。345号《函》中载明,根据33号《通知》规定,群众来信反映某小区相关违法问题的处置由辖区政府、中街街道办事处责任区中街执法大队办理,将结果反馈被申请人及申请人。2023年9月1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2023年9月22日,中街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办理某小区违法实行的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回复被申请人。上述《回复》载明:中街街道办事处6月份收到信访人关于“二单元东侧,擅自搭建钢棚”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和信访件;中街街道办事处联系中街执法大队核查,经中街执法大队核查回复“岗亭高2.5m、面积5.8m、值班室退后城市道路红线>1.5m,停车棚高2.4m,根据《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建电动车棚等简易设施免规划许可手续的通知》(北自然资发〔2022〕63号),某小区二单元东侧的岗亭和钢棚符合该文件对于免规划许可手续的简易设施的标准和要求”,且中街街道办事处已通过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回复信访人。

另查明:2023年7月25日,中街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屠晓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就申请人反映某小区绿地和公共停车位搭建钢棚、停放非机动车问题答复申请人:某小区二单元东侧的岗亭和钢棚符合《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建电动车棚等简易设施免规划许可手续的通知》(北自然资发〔2022〕63号)对于免规划许可手续的简易设施的标准和要求。

再查明:截至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桂(2018)北海市不动产权第**号、挂号信信封、物流截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建电动车棚等简易设施免规划许可手续的通知》(北自然资发〔2022〕63号)、《关于办理某小区违法事项的函》(北综执函〔2023〕345号)、分办件单、《关于屠晓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办理某小区违法实行的函>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第三条第二项“主要职责是:(二)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双重管理办法>的通知》(北办发2022〕33号)第二条第三项“权责划分。执法队伍实行双重管理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如下:(三)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含路政,下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房管控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区执法大队农房管控领域执法工作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其他领域执法工作以市综合执法局名义进行”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但具体的查处工作由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本案中,根据《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载明的内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其所反映的某小区在东北角擅自搭建一排平房问题履行查处职责,实质上是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已信访终结的”、第九条“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主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举报人署名或者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予以区分进行处理,因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署名且提供联系方式,被申请人还应将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直至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回复,违反了上述规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责令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屠晓列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4日

 

 

 

 

 

 

 

 

 

 

 

抄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