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行复字〔2022〕238号
申请人: 周永强。
申请人:周永谋。
申请人:周泽区。
申请人:周泽军。
申请人:周泽强。
申请人:周安耀。
申请人:周永福。
申请人:周继发。
申请人:周安全。
申请人:周安强。
申请人:周安国。
申请人:周永兴。
申请人:周安叶。
以上申请人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周永强、周永谋、周泽区、周泽军、周泽强、周安耀、周永福、周继发、周安全、周安平、周安强、周安国、周永兴、周安叶对被申请人北海市行政审批局2022年5月7日作出的《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北海德金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76号,以下简称:76号《批复》)不服,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均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均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76号《批复》。
申请人均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广西合浦县白沙镇那江村委会冷水河村,目前因广西北海德金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以下简称:德金项目)需征收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集体土地,申请人未与拆迁房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了解征收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以邮寄方式向北海市合浦县生态环境局申请书面公开该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申报材料。2022年12月1日,北海市合浦县生态环境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合浦县白沙镇那江村委会冷水河村周安强、周继发等村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上述《答复》告知申请人,北海市合浦县生态环境局已在机构改革后成为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已调整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所申请的公开信息已获得被申请人的批复。《答复》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信息的查询网址和文件名。申请人通过北海市合浦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查询信息,查询到76号《批复》,自此时申请人才得知上述76号《批复》的存在。申请人认为76号《批复》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但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76号《批复》的过程中无视申请人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76号《批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转至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北政办〔2017〕221号)中“将原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8号)的规定,德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在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76号《批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76号《批复》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另根据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事项,需要提交“报批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说明”。广西德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提交了德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说明,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上述申请,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广西**院)开展了技术评审。广西**院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了技术评估意见,认为德金项目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德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依法作出76号《批复》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76号《批复》程序合法。广西德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提交了德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材料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同日在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于2022年4月25日进行了拟审批公示,告知了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了广西**院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在两次公示期内,被申请人均未收到公众意见,后于2022年5月7日作出76号《批复》,并于同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被申请人作出76号《批复》程序合法。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回应。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德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并将受理信息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将拟审批意见向社会公开,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在两次公示期间,被申请人均未收到公众意见,于2022年5月7日作出76号《批复》并于当天公示在市人民政府网站,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76号《批复》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已进行了信息公开,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76号《批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76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收到广西德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说明。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上述申请并作出《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德金项目的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公示。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拟同意广西北海德金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2022年4月29日,广西**院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关于广西北海德金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的函》(桂环科评函〔2022〕147号)。评估意见为:项目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总体规划修编》总体相符,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废水处理及排放合法可行、符合区域资源利用上限的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建设项目可行。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76号《批复》,同意广西德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76号《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同日,被申请人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76号《批复》。2022年12月16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76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明:2022年11月20日,北海市合浦县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德金项目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的申请。2022年11月29日,北海市合浦县生态环境局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德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被申请人的批复,可通过其提供的网址查询相应的审批文件。
再查明:合浦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日作出《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合政布〔2022〕27号,以下简称:《预公告》),拟征收合浦县白沙镇那江村民委员会以及回收山口林场的土地,作为德金项目用地。申请人的身份证住址均位于合浦县白沙镇那江村民委员会冷水河村。
以上事实有一体化网络快照 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截图、《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北海市行政审批局2022年4月11日受理项目公示情况【广西北海德金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阶段)》(网站公示截图)、《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拟作出广西北海德金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网站公示截图)、《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关于广西北海德金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的函》(桂环科评函〔2022〕147号)、《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北海德金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76号)及网站公示截图、《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办结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合浦县白沙镇那江村委会冷水河村周安强、周继发等村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合政布〔2022〕27号)、《居民身份证》(周永强、周永谋、周泽区、周泽军、周泽强、周安耀、周永福、周继发、周安全、周安平、周安强、周安国、周永兴、周安叶)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作出76号《批复》后,于同日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76号《批复》,故被申请人向社会公告《批复》之日应为申请人知道76号《批复》之日。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76号《批复》,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上述第九条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周永强、周永谋、周泽区、周泽军、周泽强、周安耀、周永福、周继发、周安全、周安平、周安强、周安国、周永兴、周安叶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行政审批局2022年5月7日作出的《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北海德金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76号)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