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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302号
   浏览次数:4709   发表时间:2024-08-07 16:43

申请人:兰翠明。

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受理单号:202403181018951284,以下简称:《不予办理告知书》,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1966年2月参加国防公路建设修建国防公路,并于同年转为正式员工。1970年4月公路修建完毕,1970年5月,申请人由组织分配至**棉纺厂工作至1978年4月,后调动至**厂工作到1998年5月2日退休。申请人工作勤勤恳恳一辈子,但是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有转正表为由,不予承认申请人于1966年已转正的事实,拒绝重核申请人工龄。申请人是一个普通老工人,档案也记载申请人参加工作经历和转正事由,没有转正表可能是因为当时没有完善资料,但这不是申请人的错误造成的,是历史原因,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审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告知书》符合权限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四条:(四)条件核准科。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核准以及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工作,开展条件核准相关的地调查”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核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档案材料,申请人于1966年2月至1970年5月参加国防公路建设,1970年5月至1978年1月在**棉纺织厂工作,1978年1月至1998年5月在**厂工作,1998年5月19日经原北海市劳动局批准退休。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28日核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1970年5月至1991年10月,实际缴费年限为1991年11月至1998年5月,缴费年限累计28年1个月,初始养老保险待遇为348元。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将参加工作时间由1970年5月变更为1966年2月,即1966年2月至1970年4月在参加国防公路建设期间的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因申请人未提供涉及缴费年限变更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以外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服务规范终止业务并出具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从证据上说,申请人提供的最早的档案材料是1970年5月《**厂临时工、合同工政治审查表》,1966年2月-1970年4月在国防公路工作期间没有档案材料,没有经过劳动部门招收录用的手续,在国防公路工作期间不能认定为国家固定工人身份。根据档案记载,申请人是1972年1月经过**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招收为国家固定工人。从逻辑上说,一方面,申请人如果在国防公路工作期间已经招收为国家工人,应通过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到**棉纺织厂,而不是重新办理招工手续。另一方面,申请人1970年5月至1971年12月在**棉纺厂是临时工,1972年1月才经过劳动部门转为国家固定工。国家固定工人转为临时工,又经过劳动部门再次招工是不符合逻辑的。综上,申请人主张1966年2月至1970年4月在国防公路工作期间属于国家正式职工没有事实依据,逻辑上也不成立。因此,被申请人无法认定其1996年2月至1970年4月的视同缴费年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告知书》适用依据正确。首先,根据《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市县级2023版)》(以下简称:《办事指南2023版》)“42.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申请——申请条件: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其涉及工龄及缴费的信息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定养老金的,可以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业务。办理材料:(1)《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申报表》,原件1份……(3)涉及变更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人事档案和人事档案以外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验原件”的经办规定,申请人1998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已经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并核定待遇,且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不涉及工龄及缴费的信息发生变化,不符合《办事指南2023版》养老金重新核定事项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规定,申请人1972年1月在**棉纺织厂招收为国家固定工人,其在国防公路工作期间不属于“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故不能与招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要求认定修建公路期间的工龄视作缴费年限也没有政策依据。最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业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13号)第一条第五款“严格按照原始档案记载等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第七款“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审核材料及表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等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在国防公路工作期间是正式职工的主张,其档案中没有经过劳动人事部门招收为固定职工手续,其提出的主张没有原始档案记载,不符合文件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告知书》适用依据正确。四、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告知书》程序合法。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业务,当场出具《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受理单号:202403181018951284,以下简称:《业务受理单》),并于2024年3月26日以申请人没有补充提交涉及信息变更的新证据材料,无需重新核定养老金为由终止办理,作出《不予办理告知书》,符合13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要求,程序合法。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经复核,被申请人1998年5月作出的养老金核定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缺少在国防公路修建期间招收为国家固定工人的材料,无法认定其国家正式工人身份,进而无法认定国防公路修路期间的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另外,申请人2024年3月18日申请养老金重新核定时,亦未提交涉及变更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档案材料,被申请人依据《办事指南2023版》不予办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在没有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申请人提出重新核定养老金的申请,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1998年5月28日做出的养老待遇核定有异议而提出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已超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以年代久远、材料缺失为由申请撤销《不予办理告知书》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1998年5月19日,原北海市劳动局批准申请人退休,退休基准日为1998年5月2日。同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为1970年5月至1991年10月,实际缴费年限为1991年11月至1998年5月,缴费年限累计28年1个月。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及其本人的人事档案,申请对涉及视同缴费年限变更(或者审核项目的变更)”中“重新核定参加工作时间”进行重新核定,由1970年5月变更为1966年2月。申请人提交的人事档案包括《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关于批准兰翠明同志退休的通知》《北海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棉纺织厂临时工、合同工政治审查表》《人员鉴定表》《履历登记表》《职工登记表》《临时工、合同工转正呈报表》《工人商调登记表》《关于寄兰翠明同志档案的函》《调整工资呈报表》《职工升级审批表》《干部职工之靠级审批表》《企业内部职工工资改革套改、升级审批表》《一九八七年各类企业职工套级、升级工资审批表》(1988年8月11日审批)、《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九八五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审批表》《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提高工资审批表》《一九八九年各类企业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职工工资变动情况登记卡》《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情况清理核实审定表》《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呈报审批表》(1990年5月19日审批)、《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呈报审批表》(1990年10月13日审批)、《一九九一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审批表》《一九九二年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序号审批表》《一九九二年企业职工工资30%晋升审批表》《一九九三年企业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一九九三年企业职工工资30%晋升审批表》《一九九四年企业职工工资套改个人审批表》《证明》等30份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业务受理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新核定申请。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告知书》,认定申请人于1998年5月经原北海市劳动局批准退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标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服务规范,申请人没有补充提交涉及信息变更的新证据材料,无需重新核定养老金,决定终止办理申请人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不予办理告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关于批准兰翠明通知退休的通知》(北劳退字〔1998〕242号)、《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人事档案材料、《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受理单号:202403181018951284)《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受理单号:202403181018951284)。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三条第一项“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养老待遇核定的法定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标准(GXRS TG03.010—2021)》中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服务规范》规定:“6服务提供时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应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7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7.1申请人提出的服务申请事项相应的人员为企业退休人员,且满足下列任一信息变更,需重新核定养老金时,提供服务:a)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军转干部标识等基本信息”、“8.2材料核验和收取:表2核验和收取的材料清单:人事档案和人事档案以外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适用情况为:申请重新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且涉及变更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视同缴费年限及军转干部标识时提供”、“9.2.1材料的检查:受理人员按如下要点检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a)根据材料内容,相应的人员应符合第7章中规定的条件;b)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与8.2中规定的材料对应齐全;c)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或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报表中的签章应齐全、规范;d)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或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报表中应该有参保单位的公章;e)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或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报表及业务系统中的人员信息一致。材料全部符合上述要点时,检查通过,否则检查不通过”、“9.2.2材料检查通过的操作:受理人员按9.2.1中的规定检查通过时,依次执行如下程序:a)受理申请人的申请;b)在业务系统重电子影像化处理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向申请人出具业务受理回执;c)在业务系统中检查并确保电子影像化处理后的材料影响齐全、完整,图像清晰,方向正确,将业务按如下规定的情形分别流转:1)符合7.1a)中规定的情形的,流转到条件核准初审环节”、“9.2.3材料检查不通过的操作:受理人员按9.2.1的规定检查不通过时,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业务不予受理回执,将材料退还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剩余流程不再执行”、“9.3条件核准初审环节:9.3.1条件核准初审:I类初审要点如下:——根据材料内容,相应的人员应符合7.1中a)规定的条件;——相应的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II类初审要点如下:——业务系统中受理事项应与申请人的服务事项名称一致;——领取企业养老待遇人员信息变更审报表中的内容应填写完整、齐全;——领取企业养老待遇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中的相应人员信息应与业务系统中的人员信息一致。III类初审要点为:相应的人员提供的材料应与8.2中规定的材料对应齐全。材料全部符合上述要点时,初审通过,否则初审不通过”、“9.3.3初审不通过的操作:条件核准初审岗位按9.3.1中的规定对业务系统中初审不通过的,依情况分别按如下规定执行:——材料不符合I类要点的,在业务系统中做出审核不通过操作并录入不通过的原因,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终止业务,剩余流程不再执行;——材料符合I类要点,但不符合II类要点的,在业务系统中将业务退回服务受理环节;——材料符合I类和II类要点,但不符合III类要点的,在业务系统中录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的名称、数量和要求,以补正退回的方式退回服务受理环节,并通过电话或系统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9.2.4处理被退回的事项:受理人员在业务系统中依情况分别按如下规定处理被其他环节退回的事项:a)事项被其他环节以补正退回方式退回本环节的,受理人员应等待申请人根据业务系统的备注要求,补充相应的材料后,按9.2.1到9.2.3中规定的流程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社保经办业务部门在收到企业退休人员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变更申请时,应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回执,对于受理的申请应进行条件核准初审,初审不通过时分别进行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申请重新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后于当天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出具《业务受理单》,后被申请人经条件核准初审后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不予办理告知书》,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重新核定申请的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提出重新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虽然提交了其本人的人事档案材料,但该人事档案材料中并没有申请人1966年2月-1970年4月在国防公路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也没有该时段经过劳动部门招收录用的手续,即申请人未能提交人事档案和人事档案以外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不予办理告知书》,决定终止办理申请人申请办理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受理单号:202403181018951284)。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抄告: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