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少礼。
被申请人: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受理单号:202402221017927881),于2024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1986年10月在北海市**厂(刊登在北海日报通过考试合格招入)工作至今。1988年10月由北海市第二轻工业局(以下简称:二轻局)向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北海市经委、北海市劳动局、北海市信访局、北海市总工会申请用工(北轻政字〔1988〕82号)。1995年12月由北海市劳动局制定劳动合同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北劳〔1995〕28号文件的规定,确认为全民制固定工。申请人参加1997年10月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劳动局、二轻局制定二轻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要求缴交1800元参保金。《市二轻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职人员名册》确认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年限,应计算工龄视同缴费。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符合权限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四条:(四)条件核准科。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核准以及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工作,开展条件核准相关的实地调查”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核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档案预审业务(受理单号:202401031015928698)。经审核,其档案内《招收集体职工登记表》记载1988年2月24日经二轻局同意吸收为集体职工,在其档案材料中,没有找到经劳动部门批复的招工录用手续或套改审批意见,历年工资套改由北海市**厂和二轻局申报及审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预审结果,因档案内缺少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手续,没有证据材料显示其属于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录用并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国家固定工人,应以实际缴费计算养老保险待遇。2024年2月22日,北海市**厂为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核定结果如下:申请人实际缴费月数**年**个月,视同缴费月数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个月,2024年**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4〕163号)“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体企业有权确定人员的增减,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可以从本企业职工中选拔,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待遇从优。轻工业集体企业有权按生产实际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的推荐,自行在经过适当培训的城镇待业人员中择优招工,不受劳动指标的限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人事厅关于改革劳动工资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84〕119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的需要,自行决定增减、调动、辞退工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规定,集体企业可根据生产的需要,不受劳动指标的限制,自行决定增减、调动、辞退工人。但是,该类人员并不是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工人,企业未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不能认定为国家正式工人。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之后,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仍需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用工,且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国有职工”身份的认定,可以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第三十一条第(二)点作出的政策解读,“国有职工”身份及工龄的认定的相关规定:“凡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在原单位占用劳动计划指标或干部录用指标,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录用,并办理了招收录用手续,这部分人员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职工没有通过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调令手续到国有单位等聘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数,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建议书》(编号:4500002020211318BH)亦指出,“《集体工人登记表》招工表只有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意见,无劳动局审批意见及盖章,不能认定为集体固定工”。因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缺少劳动部门招工录用手续,其他材料中也没有任何体现劳动部门的审批意见,不能认定为国家固定工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印发《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桂政劳险字〔1994〕25号)第十二条第(2)项:“职工缴费年限的计算:(2)固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即1991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3)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他职工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规定,申请人应属于《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桂政劳险字〔1994〕25号)第十二条第(2)项第三点“其他职工”,故应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被申请人无法将申请人1986年**月至1988年**月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适用依据正确。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程序合法。2024年2月22日北海市**厂为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当场出具《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受理单号:202402221017927881),并于2024年3月6日办结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业务并出具《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和《核准表》,符合 19 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要求,程序合法。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缺少劳动部门招工录用手续,其他材料中也没有任何体现劳动部门的审批意见,无法证明其属于通过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国家固定工人,以实际缴费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且事实清晰、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自己是国家固定工人身份并提出将1986年10月至1988年1月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缺少事实和政策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1986年10月15日,申请人与北海市**厂签订《招收合同工合同》,双方约定:半年后,甲方(北海市**厂)对乙方(申请人)进行考核,基本可以独立操作,予得录用为正式职工;不能独立操作,限在一年内达到,否则按合同工处理。上述《招收合同工合同》有北海市**厂的公章,无劳动部门的盖章。1987年12月29日,北海市**厂同意申请人转正。1988年**月**日,二轻局同意吸收申请人为集体职工。申请人人事档案材料中《招收集体职工登记表》记载了上述转正和吸收为集体职工的相关内容,但该《招收集体职工登记表》无劳动部门的盖章。1995年12月26日,北海市**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1996年1月9日,原北海市劳动局对该《劳动合同书》进行鉴证。2024年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申请领取养老金。同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核准表》,该《核准表》载明内容: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为19**年**月,参加工作年月为1988年**月,岗位类别为工人岗位,原用工形式为临时工,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视同缴费年限类型为不可视同,实际缴费年限为1988年**月至2024年**月,年限为**年**个月,工作单位为北海市**厂,并核准同意申请人从2024年**月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劳动合同书》、《招收合同工合同》《招收集体职工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补收清单》《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受理单号:202402221017927881)、《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编〔2020〕4号)第三条第一项“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领养老金进行核准的法定职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服务规范》(GXRS TG03.003-2021)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职工退休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检查、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的,应进行条件核准初审、条件核准复核、在职减员初审、在职减员复核、待遇初审、待遇复核并提供服务进度信息和服务结果,并应在19个工作日内办结。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申领养老金的申请,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核准表》,办理期限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4〕163号)“九、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体企业有权确定人员的增减,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可以从本企业职工中选拔,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待遇从优。轻工业集体企业有权按生产实际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的推荐,自行在经过适当培训的城镇待业人员中择优招工,不受劳动指标的限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人事厅关于改革劳动工资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84〕119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的需要,自行决定增减、调动、辞退工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局关于临时工被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桂人福字〔1987〕11号)“凡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被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原在本单位的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可与被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治区劳动厅印发<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4〕25号)“十二、职工缴费年限的计算:(2)固定职工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限1991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北海市**厂1986年10月招收申请人为工合同,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二轻局1988年2月同意招收申请人为集体职工,也未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因此,申请人1986年10月至1988年2月期间不能视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该时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申请人于1988年**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至2024年**月。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核准表》,认定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类型为不可视同,实际缴费年限为1988年**月至2024年**月,年限为**年**个月,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以下简称:95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以下统称缴费年限),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原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桂政劳险函字〔1996〕10号)不再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男性职工参保人员年龄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案中,申请人为1964年**月**日出生的男性,于2024年**月**日年满60周岁,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共**年**个月,累计缴费年限已足15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核准表》,核准申请人从2024年**月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核准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的《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受理单号:202402221017927881)。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抄告: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93号
